法官全体一致意见:“为部分缓解工资不稳定而制定”
“立法目的正当,欲实现的公益具有重大意义”
[亚洲经济 记者 Heo Gyeongjun] 宪法法院作出决定,认为在计算出租车司机的最低工资时,将“产值”所对应的工资排除在外的法律条款符合宪法。
宪法法院于23日就37家出租车公司针对《最低工资法》第6条第5款提出的宪法诉愿案,以全体裁判官一致意见作出合宪决定。
《最低工资法》第6条第5款规定,计入出租车司机最低工资的工资范围,为依据总统令规定、且不包括按产值计算的工资。按产值计算的工资,是指出租车司机收入中扣除定额上缴金后的部分,也被称为超额运输收入。
出租车公司主张,在计算最低工资时,应将超额运输收入一并计算在内,因此提起宪法诉愿。
宪法法院指出,“该规定是为缓解出租车司机工资的不稳定性、保障其生活安定而制定的社会政策性考量”,并判断“立法目的正当,其内容也适合于实现立法目的”。
宪法法院接着表示,从保障出租车司机有尊严的生活、履行宪法赋予国家保障劳动者适当工资和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义务,以及为防止超速、危险驾驶等行为、履行国家保障国民安全义务的角度来看,作为审查对象条款所要实现的公益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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