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暴法第3条第1款2020年将法定刑下限上调为有期徒刑7年
宪法法院:“刑罚个别化可能性被极度限制”
[亚洲经济 记者 Heo Gyeongjun] 宪法法院作出决定,认为《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别法》中规定,对侵入他人住宅实施性犯罪的行为可以判处最高无期徒刑的条款违反宪法。
宪法法院于23日在针对《性暴力处罚法》第3条第1款的违宪法律审查案中,以全体裁判官一致意见作出违宪决定。
《性暴力处罚法》第3条第1款规定,犯有刑法上的住居侵入罪者,如果又实施强制猥亵、准强制猥亵等罪行,将处以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为审查对象的条款自2020年5月起将法定刑的下限规定为“有期徒刑7年”,因此在住居侵入强制猥亵或准强制猥亵的情形下,除非存在其他法律上的减轻事由,即便法官基于酌情从轻情节作出减刑,也无法宣告缓刑。
宪法法院认为:“无论借住居侵入之机实施的强制猥亵或准强制猥亵在违法性和责任程度上多么轻微,只要不存在其他法律上的减轻事由,就只能一律处以3年6个月以上的重刑,致使刑罚个别化的可能性被极度限制。”
宪法法院接着指出:“如果通过法官量刑过程实现刑罚个别化的空间被过度压缩,不仅在法院审判中,而且在侦查机关的侦查等整个刑事司法程序中,都有必要考虑这样一种风险,即会诱发对犯罪成立范围的任意性法律解释和适用。”
裁判官 Lee Seon-ae 发表了单独意见称:“审查对象条款在立法过程中,就是否上调与刑罚个别化可能性直接相关的法定刑下限这一问题上,因与罪质不同的性暴力犯罪混同而遗漏了审议,在此情况下却缩小缓刑的可能性,以限制刑罚个别化的空间,如此重大错误违反了责任与刑罚之间的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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