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完善执法体系方案
政策与调查职能完全分离
为快速办理案件整顿处理程序与标准

[亚洲经济 记者 Lee Eunju] 公平交易委员会启动了大规模组织改编。为改善执法体系,将调查部门与政策部门分离,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并强化调查部门与审判部门的分离运作。


16日,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长 Han Kijeong 表示,已制定并推进以此为核心内容的“公平交易委员会执法体系改善方案”。其说明称,这是为了整顿案件处理程序和标准,并在组织改编过程中强化可预见性和透明度。


事务处长只总管“政策”,调查管理官总管“调查”

目前将事务处分为政策部门和调查部门,并推进组织改编,原本总管公平交易委员会整体组织的一级事务处长今后只负责政策职能。与调查相关的部门则新设一名一级调查管理官,专门负责调查职能。委员长 Han Kijeong 说明称:“随着新设一名一级调查管理官,从组织效率化角度出发,将分别减少一个局长级职位和一个科长级职位,但并不是要撤销各个局或科本身。”


Han 委员长表示,此次组织改编是为了提高案件处理速度等,以增强效率。为此,将根据调查和政策的工作量来决定各下属组织,并进行人员配置。首先,调查局与政策局的数量将保持相同。不过 Han 委员长解释称:“调查领域的人力规模和下属科室数量会更多。”同时他表示:“目前正在调查的案件,将继续由现有负责科全权负责。”为此,公平交易委员会将通过修订案件程序规则、调查程序规则、委任及决裁规定等与案件处理相关的规章,明确规定事务处长不得介入调查管理权相关工作。


公平交易委员会分离“调查”和“政策”职能…新设一级调查管理官 View original image

同时,将进一步强化调查部门与审判部门的分离运作。据说明,这是为加强审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公平交易委员会计划,向被调查对象与审查官赋予同等的委员报告机会,并限制从调查部门向审判部门的人事调动。


以“强化企业防御权”为方向改编……明确调查权内容与界限

此外,还将推进朝着强化被调查企业防御权方向的改编。为提高对调查权行使范围的可预见性,公平交易委员会决定明确调查权的内容与界限。在公平交易委员会进行现场调查时,将在调查公文中明确记载涉嫌违法行为所涉交易领域类型及重点调查对象期间的范围,并告知企业。就交易领域而言,将以被调查企业的业务范围中属于调查对象的下位领域等为限来记载范围。


若在超出调查公文记载范围的情况下收集到资料,将引入正式的返还申请程序等,新增“异议申诉程序”。即便在现场调查中被调查企业自愿提交了资料,此后仍将额外赋予其重新审查所提交资料与调查目的相关性的机会。此外,将原则上禁止为方便调查而优先调查合规支持部门,如合规计划(CP)团队和法务团队等,仅在合规支持部门直接参与销毁证据等必要情形下,才严格开展调查。



同时,将新设预备意见听取程序,为了明确基础事实和争议事项,在调查阶段引入被调查企业与案件管理人之间正式的面对面会议程序。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本次对策着眼于提升公平交易委员会执法的可预见性、效率性和专业性”,“通过构建按案件类型快速处理的系统,既强化减少长期案件等救济损失的功能,又提高对处理期限的可预见性。”并表示:“如果公平交易委员会执法的可预见性和效率性得以提升,预期国民和市场对公平交易委员会的信赖度也将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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