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看第一期新城特别法内容:
确保项目公益性时可免安全诊断
为保障地区间公平性
设立收回超额收益依据

[亚洲经济 Park Minyoung 记者、Noh Kyungjo 记者] 政府7日发布的《老旧规划城市整治及支援特别法》以对被指定为特别整治区域的老旧新城适用放宽重建安全诊断、上调容积率等各类特例为核心内容。通过放宽作为重建第一道关卡的安全诊断、上调提高项目收益性的容积率以及各类许可事项的综合审查,来缩短项目程序、加快推进速度。不过,政府考虑到若重建项目同时大规模推进,可能引发全租房“爆仓”等问题,决定由地方政府主导推进搬迁对策。另外,通过重建项目获得的超额收益,今后将通过多种方式予以回收。


合并宅地开发区面积超100万㎡仍可豁免安全评估并上调容积率 View original image


◇设施老旧30年→宅地开发20年= 适用特别法的老旧规划城市标准,将从既有的“设施物老旧30年以上”,调整为“宅地开发项目完成后20年以上”。这是为了在城市老化之前,就能进行系统性的规划制定与应对。实际上,以城南市盆唐、高阳市一山、富川市中洞、安养市坪村、军浦市山本等5处第一期新城为例,这些地方共形成了29.2万户、117万人居住的大规模住宅城镇,从1989年4月公布建设计划,到约3年6个月后的1992年末完成入住。然而,竣工30多年后,因停车难、管道腐蚀、楼层间噪音、基础设施老化等问题,居民的整治诉求从未间断。


在面积标准上,以100万平方米以上的宅地为对象。这相当于首都圈一个行政洞的规模(人口约2.5万人、住房约1万户),是需要以城市为单位进行广域整治的最小规模。不过,考虑到将宅地区划分开发的情况,通过实施令规定,即便单个宅地区未达到100万平方米,只要相邻或毗连的两个以上宅地面积之和达10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与宅地区共同构成同一生活圈的毗连老旧旧城区等,也可被纳入同一个老旧规划城市。


◇安全诊断也可豁免= 被指定为特别整治区域的地方,将适用放宽的容积率、建筑覆盖率等城市与建筑管制,以及安全诊断管制等标准,并享受特别法规定的各类支援和特例。可以适用比《城市整治法》规定更为宽松的安全诊断标准;若确保项目具有公共性,还可豁免安全诊断,直接进入特别整治区域指定、规划制定等项目程序。容积率管制也将放宽至相当于上调用途地区等级(从第二种一般住宅区上调为第三种一般住宅区或准住宅区)的水平。用途地区可根据地区条件进行调整。


包括第一期新城在内的老旧规划城市,为实现职住接近、高密度与复合开发等目标,将允许将特别整治区域指定为《国土规划法》上的“最低立地管制区域”。同时,考虑到在特别整治区域内,通过改造(翻新)可以增加户数的效果,将允许在现行(增加不超过15%)基础上进一步增加户数。


◇程序简化、提升项目速度= 在老旧规划城市整治项目中,将适用综合审议程序。由此,将把《建筑法》《景观法》《国土规划法》《广域交通法》等各个单行项目法中规定的各类许可的审议、指定、规划制定等,统一进行综合审议。


为顺利推进项目,特别整治区域原则上将设定为一个项目实施主体(如重建组合等)可以推进项目的范围。例如,对4个公寓小区进行复合开发并配建自给性设施的情况下,可将这4个小区指定为1个特别整治区域。如确有必要存在多个项目实施主体,将从特别整治区域指定阶段初期起,引入总括项目管理人制度,对项目全阶段进行统筹管理并支援项目实施主体。


为防止因大规模搬迁引发全租房“爆仓”等问题,还制定了搬迁对策的基本框架。迄今为止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的搬迁对策制定义务,将改为由地方政府主导、中央政府支援的方式推进。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将指定“搬迁对策项目实施主体”,由其负责建设搬迁小区和供应循环型住房。


◇确立超额收益回收依据= 为确保地区间的公平性,将确立可回收超额收益的法律依据。特别是,除公共租赁住房外,还将允许通过公共分配住房、基础设施、生活社会间接资本、捐赠金等多种方式进行无偿移交。


不过,也有担忧认为,对重建超额收益的回收叠加住户分摊金负担,可能成为削弱项目可行性的因素。大韩建设政策研究院研究委员 Lee Eunhyeong 表示:“需要考虑到,围绕重建超额收益回收的讨论等,仍然是新城再整治项目的障碍因素。如果这些部分继续保留,可能会削弱特别法的政策效果。”



特别法的主要内容将在9日由国土交通部部长与第一期新城各地方政府首长举行座谈会、汇总最终意见后予以敲定,之后经由与国会的协商程序等提出法案。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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