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经济 记者 Heo Gyeongjun] 即便是在不知情、未意识到需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作品并从中获利,也应当将本应支付的使用费金额视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韩国大法院作出了这一判决。


大法院第2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Lee Dongwon)1日表示,在软件公司A社起诉线上教育公司代表B某的损害赔偿诉讼中,撤销了此前仅判决A社部分胜诉的二审判决,改判为A社全胜,并将案件发回大邱高等法院重审。


A社于2012年制作了远程授课内容,但向其采购并对外供应该内容的公司员工,将远程授课讲座内容制作文件和源代码复制件交给了C大学等单位,由此引发争议。


最高法院:“即使不知侵权事实,也构成不当得利” View original image

C大学利用该源代码制作了终身教育院课程,自2014年起运营,并于2016年将终身教育院的营业权转让给B某。此后,A社得知其著作权遭到擅自使用,遂以终身教育院新运营者B某为对象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围绕因擅自利用著作权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义务是否成立及其返还范围成为争点。一审和二审认为,C大学应就2014年至2015年因其过错产生的不当得利向A社返还,但对2016年之后的部分则无需承担责任。



然而,大法院认为,B某对2016年以后擅自利用讲座内容的部分也应承担责任。合议庭判断称:“在未获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作为著作物的程序,在无合法原因的前提下未支付相当于使用费的对价而取得利用该著作物的利益,应认定该利益仍然存在,因此应将该利益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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