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经济 记者 Heo Gyeongjun] 韩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行政机关向负责再开发实施的组合征收学校用地负担金是正当的。


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Min Yusook)25日表示,在A整备事业组合起诉釜山莲堤区厅长、请求撤销其他负担金征收处分一案的上诉审中,撤销了此前判决原告胜诉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釜山高等法院重审。


A组合于2014年3月获得事业实施批准,在釜山莲堤区建设了地下3层、地上29层规模的10栋公寓并完成分销。莲堤区征收了约15亿韩元的学校用地负担金,A组合遂提起诉讼。所谓学校用地负担金,是为筹措学校用地 확보资金,对在开发事业区域内分销共同住宅或分销独立住宅用地的主体征收的一种负担金。


最高法院:“征收学校用地负担金正当,计算标准明确” View original image

在审理过程中,A组合主张,相关法律对如何具体计算学校用地负担金等并未作出任何规定。


一审部分采纳了A组合的主张,判决在对组合征收的15亿韩元负担金中,应当撤销7000万韩元。二审则称:“《学校用地法》对于为计算负担金所需的具体住户数量的计算方法以及分销价格的计算方法,均未作出任何规定”,并支持了组合一方。


相反,最高法院认为征收学校用地负担金是正当的,推翻了二审的判断。最高法院认为:“从《学校用地法》的立法目的和体系、条文旨趣来看,可以充分得出结论,即负担金应当以事业区域内实际居住过的住户数量为基准进行计算。”



同时补充称:“考虑到人口流入及地区情况变化的可能性、教育政策目的等因素,不能断言今后事业区域附近地区不会产生新设学校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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