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以“自住”为由赶走租客转手卖房…法院判决须赔偿
[阿视亚经济 记者 Choi Seokjin 司法专业记者] 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一名房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房东以自己要搬进来实际居住为由,将要求续约的承租人赶走后,却将公寓转卖给他人。
现行《住宅租赁保护法》虽然规定,房东以自住为由拒绝承租人续约要求后,又将住房出租给他人的,应向承租人赔偿损失,但并未就出售住房的情形作出规定。本案判决的要旨在于,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认定房东是在无正当事由的情况下拒绝了承租人的续约请求。
据法律界24日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第42单独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审判长法官 Jung Jinwon 近日在承租人 A某母子对房东 B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判决原告部分胜诉。
合议庭考虑到 A某母子在另觅住房时额外承担的每月150万韩元房租,以及搬家费、中介费等,判决 B某向其支付共计2861万韩元。
A某于2019年12月与 B某签订了位于首尔瑞草区一处公寓的租赁合同,约定保证金12.4亿韩元、居住期限2年。
合同到期日临近时,A某一方于2021年10月提出续约请求,但 B某以自己要直接搬入居住为由拒绝续约。
A某母子于是另找住房。新房的条件更为昂贵,保证金13亿韩元、月租150万韩元,还支付了580万韩元中介费和281万韩元搬家费用。
然而,A某母子后来得知,与房东以拒绝续约时所称情况不同,房东并未实际入住,而是以36.7亿韩元价格将该公寓出售,于是对房东 B某提起诉讼。
《住宅租赁保护法》第6条之3(合同续约请求等)第1款规定,在租赁期限届满前6个月至2个月期间,若承租人提出续约请求,房东在无正当事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同时列举了房东可以拒绝承租人续约请求的情形,包括:▲承租人拖欠2期租金 ▲双方合意并向承租人提供相当补偿 ▲承租人未经房东同意擅自转租 ▲故意损坏承租住宅 ▲建筑物拆除或重建 ▲房东(包括房东的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拟实际居住于标的住房的情形(第8号)等。
同条第5款又规定:“房东虽以第1款第8号事由为由拒绝续约,但在若未被拒绝续约则会续约的期间届满前,无正当事由却将标的住房出租给第三人的,房东应就因拒绝续约而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明文形式规定了房东以自住为由拒绝续约、将承租人迁出后又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议庭指出:“被告的行为违反《住宅租赁保护法》,在无正当事由的情况下拒绝续签租赁合同,侵害了承租人的合同续约请求权,构成不法行为。”
也就是说,根据《住宅租赁保护法》,房东不得在无正当事由的情况下拒绝承租人的续约请求,而对于法律未规定的理由而拒绝承租人续约请求的 B某行为,可以依照《民法》认定为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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