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经济 金大贤 记者] 针对国家提起诉讼的“岁月号”沉船事故遇难者遗属,在二审中获判的赔偿金额高于一审。
12日,首尔高等法院民事第4庭(审判长法官 Lee Gwangman、Kim Seona、Cheon Jiseong)在由 Jeon Myeongseon 4·16民主市民教育院院长等228名“岁月号”惨案遗属,针对国家和清海镇海运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的二审中,判决原告部分胜诉。合议庭认为,除了一审中认定的赔偿金之外,国家还应向每名遇难者的亲生父母各支付500万韩元,向其他家属支付100万至300万韩元不等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合议庭指出,“被告大韩民国的国军机务司令部与其职务无关,对‘岁月号’遇难者遗属的人身信息和政治倾向等进行监视并上报,侵害了原告一方的隐私权。”
此前,2015年9月,包括118名“岁月号”遇难者(其中檀园高中学生116人、普通乘客2人)的遗属在内共355人提起诉讼,称国家在安全检查等管理方面疏于职守,导致“岁月号”惨案发生的原因;且在事故发生后,初期应对和现场救援不力,扩大了损失。同时,他们还以船东公司清海镇海运在对船体进行过度增改建、且未能做好初期应对,致使损害加重为由,对其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前木浦海警123警备艇艇长 Kim 某因业务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实刑确定等因素,认定政府及清海镇海运负有责任。与此同时,一审将由国家和清海镇海运共同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确定为:每名遇难者2亿韩元,配偶8000万韩元,亲生父母各4000万韩元,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等各500万至2000万韩元。
在将若非因惨案遇难本可在今后获得的预期收入(逸失利益)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加后,一审认定的损害赔偿总额为723亿韩元。遗属在一审中的请求金额为1070亿韩元。
在遗属中,有228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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