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5年→二审加重至40年
被认定为有预谋的报复杀人罪
2021年11月29日,在跟踪行为后接受人身保护的前女友被杀害,嫌疑人 Kim Byeongchan 正从首尔南大门警察署被移送至检察机关。/记者 Kim Hyeonmin 提供 kimhyun81@
View original image[亚洲经济 记者 Choi Seokjin 司法专门记者] 因跟踪前恋人并将其残忍杀害的 Kim Byeongchan(37岁)被最终判处重刑。
大法院第2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Min Yusook)10日表示,在针对 Kim某以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上的报复杀人·报复威胁、特殊威胁、特殊监禁、伤害、威胁、住宅侵入、违反跟踪处罚法等罪名提起拘留起诉的上诉审中,驳回了 Kim某的全部上诉,维持原审判处有期徒刑40年的判决。
对 Kim某作出的为期15年的位置追踪电子装置佩戴命令、禁止接近和联系被害人遗属、完成40小时暴力治疗项目等遵守义务也一并被最终确定。
合议庭就驳回上诉的理由表示:“对照相关法律理论及合法采纳的证据审视原审判决理由,原审的判断并不存在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逾越自由心证主义界限的错误。”
合议庭还补充称:“综合考量记录中体现的、构成量刑条件的多种情节,如被告兼电子装置佩戴命令申请人的年龄、品行、环境,与被害人的关系、本案各犯罪行为的动机、手段和结果、犯罪后的情状等,即便斟酌上诉理由中主张的情节,也不能认为原审对被告判处有期徒刑40年显失公正。”
Kim某因2021年11月19日,在首尔中区某公寓式办公楼停车场,将曾以跟踪行为报警举报自己、此后拒绝再与其见面的前女友 B某(遇害时32岁)用凶器刺击14次致死,被移送审判。
自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25日,Kim某与 B某保持恋人关系。但难以忍受 Kim某在经济上的无能和暴力倾向的 B某,于2021年6月26日在首尔中区自己家中,将 Kim某的行李搬到门外,并告知分手。
此后 Kim某仍不断接近 B某,B某遂拨打112报警,Kim某曾因此被警方发放跟踪行为警告书并被责令离开。
但在此之后,Kim某仍执意找上拒绝与其联系和见面的 B某,实施住宅侵入、威胁、监禁、跟踪犯罪等行为,对其进行骚扰,强迫其继续见面。
其间,2021年11月7日,Kim某因 B某拨打112报警而被出警的警察就跟踪犯罪采取了分离及责令离开的措施;两天后,他又接到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就禁止接近 B某等内容作出的临时处置决定通知,在难以自制的极度仇恨和愤怒之下,决意杀害 B某。
侦查过程中还查明,Kim某在2021年11月10日,即法院向其送达临时处置决定的次日,曾在网络上搜索“生鱼片刀”“美工刀 小刀-用厨房刀刺时”“用刀刺时”“刀柄防滑”“首尔磨刀”“牛黄清心丸”等内容。
Kim某为迫使 B某撤回其跟踪行为报警,曾前往 B某家中或试图通过电话联系,但在 B某持续回避联系和见面、拒不撤回报警的情况下,他下定了杀害的决心。
2021年11月18日,Kim某购买了作案时用于遮掩面部的帽子和一把长度为28厘米的菜刀,并于次日作案当日前往 B某的住处。
在地下3层停车场确认到 B某的车辆已停放后,Kim某通过安全楼梯来到 B某居住的3层,躲在楼梯处等待 B某出现。当天上午11时25分许,当 B某从家中出来时,他上前以事先准备的凶器进行威胁,强迫其打开家门。
在 B某拒绝打开大门后,Kim某企图将其拖往安全楼梯,但在 B某反抗时,他抢走了 B某的手机,并用凶器指向她,威胁说“撤回报警”。
随后,他以“不听自己说的话”为由,用准备好的凶器多次刺向 B某的颈部、背部、胸部等部位,将其杀害。
此外,Kim某还被一并适用自2020年12月起多次实施的对 B某的跟踪、伤害、住宅侵入等罪名。
一审认定 Kim某的全部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35年,并合并宣告电子脚镣佩戴命令及多项遵守义务。
合议庭认定 Kim某的犯罪属于有预谋的报复犯罪。
合议庭指出:“被告人在前往被害人处之前准备了刀具,并通过互联网搜索了防止打滑的刺刀方法等情节来看,本案犯罪具有预谋性。其用菜刀刺向与生命直接相关的重要血管和脏器集中部位——被害人的颈部、腹部、背部共14次致死,作案手段极其残忍。”
合议庭还表示:“从情绪领域来看,被告缺乏共情能力,对自身行为结果缺少深思和承担责任的态度;在生活方式领域,缺乏现实而长远的目标;在青少年时期存在不良行为等风险因素。综合判断,认定被告存在再次实施杀人犯罪的危险性。”
合议庭称:“本案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结果严重,罪质极为恶劣。被告虽在本法庭上陈述‘希望被害人还能活着’,但从其对被害人攻击直至其跪倒并完全倒地为止、在被害人已几乎不可能存活的程度上实施了无差别攻击,却未进行任何求救或报警而是逃离现场等情节来看,上述陈述根本不足采信。”
合议庭指出:“本案系被告不反省自身过错,而对难以忍受其单方面威胁而向警方举报并回避与其见面的被害人心怀愤怒,出于报复目的将其杀害的犯罪。此类报复犯罪不仅侵害被害人的个人法益,还妨碍对实体真相的发现和刑罚权的行使,因此更需要予以严厉惩处。”
但合议庭同时阐明未对 Kim某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理由称:“除本案犯罪前曾有1次被移送少年保护事件以及因盗窃罪被判罚金70万韩元、因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被判罚金200万韩元之外,被告并无其他明显的刑事处罚前科;在本案犯罪之前,也未见其具有明显的犯罪倾向。综合考虑这些情节,难以断言必须剥夺被告的生命或将其永久与社会隔离。”
二审同样认为,一审关于有罪与否的判断并无问题。但二审合议庭接受了检方“判处有期徒刑35年的一审量刑过轻,显失公正”的上诉理由,将刑期提高至有期徒刑40年。
合议庭先行指出:“‘人的生命’是任何事物都无法替代、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受到保护的绝对价值。杀人罪是侵害这一‘人的生命’这一不可替代的尊贵价值的重大犯罪,其结果极其严重,且损害无法弥补,从任何理由上都不能被正当化。”
接着指出:“尽管如此,被告在原审(一审)判决宣告前的2022年6月8日提交的反省书中写道:‘就算做好一百次,只要错一次,好像一切都被归咎于我,所有事情都只向着我的过错回转,虽然感到遗憾,但一想到自己的过错,就只剩下抱歉而已。’而到了本审中,又翻供称自己并无报复目的,令人怀疑其是否真心悔悟本案犯罪。”
最后,合议庭表示:“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家属和熟人因失去被害人而诉说着难以言表的深重痛苦。对于被告辩护人以‘被告的家人和亲属等愿以一定金额的赔偿金表达谢罪之意’为由提交的量刑调查申请,被害人遗属以可能影响量刑等理由坚决拒绝,并多次请愿要求对被告从重处罚。综合这些情节,有必要对被告追究与其犯罪严重性相称的严厉刑事责任。”
大法院亦认为,二审合议庭的上述判断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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