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既有财产分割法理的判决”
“将考虑对报道采取法律措施的必要性”

SK集团会长 Chey Tae-won 与 Art Center Nabi 馆长 Noh So-young。/照片=韩联社。由 Noh So-young 馆长方面提供。

SK集团会长 Chey Tae-won 与 Art Center Nabi 馆长 Noh So-young。/照片=韩联社。由 Noh So-young 馆长方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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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经济 崔石镇 法务专业记者] 代理崔泰源 SK集团会长离婚及财产分割请求案件的律师团,就卢素英 Art Center Nabi馆长就离婚判决接受媒体采访一事表示强烈遗憾,并称将考虑采取法律措施。


律师团的立场是,《家事诉讼法》禁止对家庭法院案件进行报道,并规定违反时可予以刑事处罚,在此情况下,却违反规定,仅将审理中的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写成报道,属于可能对审判产生影响的违法报道。

崔会长代理人团:“违反《家事诉讼法》报道禁止规定的违法报道”

2日,代理崔会长离婚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元的律师 Jo Sookhyun 在向媒体发布的“代理人团立场”中表示:“对于在审理尚在进行中的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利用媒体试图影响审判的态度,深感遗憾。”


他表示:“一审判决在财产分割方面并非新的或特殊的标准,而是遵循了法院长期以来已经确立的判断标准”,“当事人所做的采访内容,也是在历时数年的财产分割审理过程中持续主张的内容,一审合议庭已经充分审查并作出判断。”


Jo律师指出:“《家事诉讼法》第10条禁止对家事案件进行报道,并规定违反时将予以刑事处罚,尽管有此规定,法律新闻却违反规定,仅将审理中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写成报道,该报道有可能对审判产生影响,属于违法报道。”


Jo律师还表示:“原告代理人今后在审理中也将依照法律和原则应对”,“同时也将就本次报道是否有必要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研究”,“尽管这是依据既有财产分割法理作出的判决,却将带有明显意图影响审判的采访内容原封不动地报道出来,这一点极为遗憾。”


《家事诉讼法》第10条(禁止报道)规定,对于家庭法院正在处理或已经处理的案件,不得在报纸、杂志及其他出版物上刊载,或通过广播传播,从姓名、年龄、职业及容貌等可以推知本人身份程度的事实或照片,从而禁止报道家庭法院处理的案件。


同一法律第72条(违反报道禁止规定罪)规定:“违反第10条所定报道禁止规定的人,将处以2年以下拘役或1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卢馆长在接受法律新闻采访时谈及对判决的感想及提起上诉的背景等

此前,法律新闻当天上午以《(独家)[卢素英馆长采访]“完全没料到的一审判决结果……彻底否定了对家庭的奉献和作为社会性存在的女性的意义”》为题,刊发了上月28日进行的卢馆长采访报道。


该采访报道中写道,卢馆长就本次法院判决表示“这是完全没料到的结果”、“判决会这样作出,让我感到羞愧和屈辱”,以及“每当听到周围人说,这一判决将成为许多辛苦守护家庭的人,在被有过错的配偶提出离婚时,甚至无法正当获得财产分割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代表性先例时,我的心情都十分惨痛”等感想。


报道还介绍称,卢馆长表示:“一审审判对我来说是彻底败诉。合议庭几乎100%采纳了崔会长一方的主张。”在一审事实上败诉后,她曾问女儿:“妈妈一个人太辛苦了,要不要就此停下来?”女儿回答说:“在这里放弃的妈妈,不是我想要的妈妈”,于是她重新振作,决定提起上诉。


卢馆长在采访中就一审判决的665亿韩元财产分割金额表示:“我也很清楚,很多人看来这不是一个小数目”,但同时强调:“但这并不仅仅是为了个人安危。我打算通过我一直从事的文化艺术和技术教育领域,将其回馈社会。仅从抚养扶养的概念来看待财产分割,恐怕是在彻底否定作为社会性存在的女性的意义。”她说明了继续通过诉讼进行争议的理由及今后的计划。


她接着表示:“就外界已知的情况来看,丈夫财产接近5万亿韩元,而我分得的比例还不到1.2%”,“在34年的婚姻生活中,我生养并抚育了三个孩子,内外支持丈夫,我的人生价值似乎被完全无视。”


进而,卢馆长称:“按照一审判决的逻辑,不仅大企业所有者,即便不论规模大小,在丈夫经营事业体的夫妻中,有外遇的丈夫也可以在几乎没有任何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将几十年来守护家庭、内外支持的妻子赶出家门”,“无论不是我而是任何人,都很难接受一审判决的结果”,表达了强烈不满。

法律新闻通过编者按说明作出报道决定的背景……称系涉及公共关注领域和社会议题的判决

另一方面,刊发卢馆长采访报道的法律新闻在该报道开头通过“编者按”说明了本次采访得以促成的背景以及作出报道决定的理由。


法律新闻方面表示,在从第三者处转达卢馆长有意接受采访的意思后,曾反复思考和讨论“在私人争议案件中,将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原封不动地报道是否妥当”、“采访是否会不慎对上级审法院的审理产生影响”等问题,但考虑到:▲本案不同于通常的财产分割案件,处于公共关注的领域;▲一审判决涉及“通过家务劳动的间接贡献与营业用财产的分割”这一社会议题,因而决定进行采访。


法律新闻还表示:“如果对方崔会长一方提出请求,我们承诺将以同样的比重报道其主张。”

法院判决665亿韩元财产分割及1亿韩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认定SK股份公司股票为崔会长特有财产

此前,去年12月6日,首尔家庭法院家事合议第2部(审判长法官 Kim Hyunjeong)就崔会长与卢馆长的离婚诉讼一审宣判,裁定二人离婚。同时,合议庭判决崔会长向卢馆长分割665亿韩元财产,并支付1亿韩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合议庭在主文中表示:“根据反诉,原告(Choi Taewon)与被告(Roh Soyeong)离婚。”


合议庭还判决,崔会长向卢馆长支付1亿韩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并自2019年12月起至一审宣判日当天为止按年利率5%支付迟延损害金,此后至全部清偿之日为止按更高利率支付迟延损害金。2019年12月是卢馆长针对崔会长的离婚诉讼提起反诉的时间点。


卢馆长就崔会长持有的SK股份公司股票及其关联公司股票、不动产和退职金等提出了财产分割请求。


尤其是,卢馆长请求将崔会长持有的SK股份公司1297万5472股股票的一半,即648万7736股予以分割。卢馆长一方主张,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的夫妻,即便是配偶受赠或继承取得的财产,也应视为共同财产;而崔会长是通过与SK C&C(前身为Daehan Telecom)的合并,在结婚之后成为SK股份公司的最大股东,因此应将该股票视为在婚姻期间形成的财产。


相反,崔会长一方主张,该持股的起源是其已故父亲、前任会长 Choi Jonghyun 赠与或继承的SK关联公司持股,因此应视为特有财产。


所谓特有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即已持有的固有财产,或在婚姻期间以本人名义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不属于财产分割的对象。


合议庭认为,难以认定卢馆长在崔会长所持SK股份公司股票的形成、维持及价值上升等方面作出了实质性贡献,因此应将其认定为特有财产,并将其排除在财产分割对象之外。


针对这一一审判决,卢馆长一方率先提起上诉,崔会长一方也为应对卢馆长方面的上诉而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开庭在即之际,随着以卢馆长媒体采访为契机,双方开始展开舆论战,预计二审审理进程及结果将更加引人关注。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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