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经济 记者 Lee Eunju] 公平交易委员会将把义务移送请求期限缩短为4个月。此举旨在减轻企业负担,即在公平委制裁结束后,其他部门时隔较久才提出移送请求所产生的负担。所谓义务移送请求制度,是指对于公平委决定不予移送的案件,中小风险企业部和采购厅提出移送请求时,公平委必须向检方移送的制度。
2日,公平委表示,已通过修改《有关违反〈垄断规制及公平交易法〉行为的移送请求及移送的业务协约》,决定合理改进义务移送请求程序。通过此次业务协约的修改,中小风险企业部和采购厅向公平委提出移送请求的期限由原先的6个月缩短为4个月。由于此前不少“滞后”的移送请求超过6个月,导致移送请求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长期化,外界据此作出上述解读。也有意见指出,本以为随着公平委制裁告一段落的企业,却又面临迟来的移送决定,企业负担较重。
公平委计划通过扩大资料共享、设立实务协商机制等方式强化机构间合作,从而缓解因缩短移送请求期限带来的负担。为缩短两机构的移送请求期限,公平委决定在通知案件结果(决议书)时,同步向其提供经营者违反《公平交易法》等法律的既往记录、公平委审查报告中的证据目录、受害企业的一般情况以及投标合同日期等信息。此外,还将新设实务协商机制,以解决在移送请求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争议问题。
公平委还将调整向中小风险企业部通报案件的范围。今后,对于不当支援行为和禁止牟取私利案件,将改为仅在中小风险企业部提出请求时才予以通报。作出这一调整的原因在于,上述案件涉及企业集团的内部交易,与中小企业受害之间的直接关联度较低,案件通报的效率并不高。此前的业务协约规定,必须将不当支援行为及禁止牟取私利案件通报给中小风险企业部。
公平委表示:“通过本次业务协约的修订,是否移送将能更快作出决定,从而迅速消除相关经营者的法律不确定性,并有望使义务移送请求程序得到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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