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学生论文”首尔大学教授被解聘正当…法院称“须具备更高伦理意识”
法院:“英文摘要有超过一半内容重复”
“即使已过处分时效的不当行为也可作为量罚参考”
一名因抄袭学生论文而被解聘的首尔大学教授以处分不当为由提起诉讼,但未获法院支持。
据法律界18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11庭(审判长法官 Kim Junyoung)在前首尔大学国语国文学系教授A某针对教员申诉审查委员会提起的撤销决定之诉中,于今年3月作出驳回原告诉求的判决。
A某自2012年起担任首尔大学正教授,其间被指控抄袭自己指导的研究生B某论文中的句子和英文摘要等内容。首尔大学研究诚信委员会调查结果显示,A某撰写的12篇论文中,有4篇构成研究不端行为,7篇属于研究不当行为,其违规程度被认定为中度以上。
据此,首尔大学方面于2024年10月对A某作出解聘处分。A某提起诉讼称:“研究诚信委员会在未对各篇论文作出具体判断的情况下,笼统认定违规程度为中度以上,并将已过处分时效的论文一并考虑作出解聘决定,属于滥用裁量权。”
但合议庭未予采纳。对于A某关于程序存在瑕疵的主张,合议庭指出:“无法将研究诚信委员会的义务解释为必须对纳入调查对象的每一篇论文分别判定违规程度”,并称“其就处分对象论文提出了具体依据并认定为研究不端行为,不能认为其未尽义务”。
在抄袭程度方面,合议庭指出:“论文句子与对比对象论文高度相似,且未作引用标示,尤其英文摘要有超过一半篇幅重合”,“这构成了带有故意或者严重违反作为研究者注意义务的重大研究不端行为”。
合议庭同时认定,处分幅度亦属正当。合议庭表示:“与一般职业人士相比,大学教授被要求具备更高的伦理意识和道德性”,“从研究不端行为的持续性和反复性来看,可认定存在故意,因此根据处分基准,应属于‘免职至解聘’的范围。”此外,合议庭依据大法院判例指出,即便是已过处分时效的违纪行为,也可以作为确定处分轻重时的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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