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投入5.6亿韩元后遭遇赎回中断受损
以诈骗·错误为由提起合同撤销诉讼
二审判决:“撤销合同,返还投资金”
大法院:“难以认定存在故意欺骗”

就销售引发大规模赎回中断事态的“Lime基金”的友利银行而言,大法院作出判断称,尚不能断定其出于故意欺骗投资者,因而不能以此为由取消合同本身。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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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17日消息,大法院(主审大法官 Lee Heung-gu)近日在投资者A某针对友利银行及其员工B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撤销了此前认定银行一方存在欺诈行为等而判决原告胜诉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此前,友利银行与Lime资产运用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合同并销售相关基金。A某在B某的劝说下向该基金投资了5.6亿韩元,但在2019年10月爆发赎回延期事态后,仅收回了部分资金。


对此,A某以欺诈或错误为由,提起诉讼,主位请求为撤销基金加入合同并要求返还本金的不当得利,备位请求则是以违反《资本市场法》上的投资者保护义务为由,要求损害赔偿。


一审驳回了主位请求(合同撤销),仅支持了备位请求(损害赔偿)。相反,二审支持了A某的主位请求,认定银行存在欺诈行为或因未告知重要事项而导致的错误撤销,并判决银行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大法院推翻了二审判断。合议庭指出:“在员工B某向其推荐投资时,虽然相关基金中有60%的部分其风险等级高于既有投资产品,却被说明为与之类似,这一事实确实存在”,但同时认为,“这只能看作说明不充分,要进而认定银行实施了故意欺诈行为则较为困难”。



此外,大法院在因错误而撤销合同的部分,也认为不存在足以返还不当得利的“现存利益”,据此撤销了原审判决。由此,大法院对处于择一合并关系中的备位请求(损害赔偿请求)也一并发回重审。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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