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第二小法庭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为少发工资篡改约定工时的出租车公司…大法院认定“属逃避法律行为无效” View original image

韩国大法院对蔚山地区出租车公司为少发最低工资而长期玩“花招”的惯例踩下了刹车。


14日,大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法官 Kwon Youngjun)在出租车司机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工资的案件中,推翻了一审、二审支持公司一方的判决,将案件发回釜山高等法院重审。


事件起因于法律修改:在计算出租车司机的最低工资时,不再将“扣除上缴款(基本金)后剩余的钱”计入,只以“基本工资”为依据。公司方面因此背上必须提高基本工资的负担,便在不改变实际工作时间的前提下,大幅缩减纸面上的工作时间(约定工作时间),采取变通做法。最低工资是按“工资除以时间”计算,公司通过减少作为除数的时间,形式上勉强符合法律标准。


大法院明确指出,这种做法是破坏最低工资法立法宗旨的逃避法律行为。尤其是,本次判决不仅认定通过协议单纯压缩时间无效,就连沿用过去早就设定好的、明显偏短的工作时间的情形,也一并视为无效。



对于公司方面“约定每天只工作2小时”的主张,大法院合议庭指出,这与实际工作时间差距过大,“极不现实”。将工作时间设定为普通职场人士甚至无法享受国家福利待遇的“超短时劳动者”水平,从常理上难以理解。此外,大法院还指出,即便与蔚山地区其他出租车公司相比,2小时这一标准也过于短暂,足见其目的在于少发最低工资,意图十分明显。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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