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关系中断无法取得同意书
车辆价值微不足道 却承担税费与保险费不合理
国民权益委员会建议,即使在再婚配偶去世后因与亡者子女失去联系而无法取得其同意、导致车辆无法注销登记的情况下,也应当允许办理车辆注销。
国民权益委员会8日表示,针对A某拟办理与已故妻子共同所有的货运车辆注销登记时所提出的困难投诉,委员会就“如已故妻子的共同继承人——其子女无法提供同意的情况下,应当在无需提交同意书的前提下允许车辆注销”这一方向,表达了相关意见。
投诉人A某在再婚妻子去世后,打算将双方共同使用的货车报废(注销)。然而,主管地方自治团体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予以拒绝。根据现行法律,若汽车所有人死亡,要办理车辆注销登记,必须提交包括继承人在内的登记簿上所有利害关系人全体的同意书。
A某在丧偶后试图寻找妻子的亲生子女,但始终未能见面。连基本联系都无法取得,更谈不上获得同意书。结果是在无法使用车辆的情况下,他仍不得不每年缴纳汽车税、责任保险费等费用。
国民权益委员会综合考虑到:涉案车辆的财产价值仅约60万韩元,亡者所占1%股份折合约6000韩元,数额极其微小;以及因无法办理注销登记而产生的汽车税、保险费等经济负担均由A某承担等因素,判断对该车辆予以注销登记更为妥当。
国民权益委员会困难处理局局长 Heo Jaewoo 表示:“本次决定是基于多样化家庭形态导致继承人之间中断往来、从而无法取得同意书这一不可避免情形所作出的考量。”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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