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得法律批准前已先行支出项目费用”疑云
围绕增额29亿,组合与机构解读不一
“即便已获会员大会批准,法律依据仍不足”
组合成员负担可能性高,争论在所难免
全南顺天丰德城市开发项目在推进过程中,项目费用较当初增加约40%,由此引发的争议正在扩大。
不过,有舆论指出,此事的核心并非单纯的费用增加,而在于项目费用究竟依据什么标准、在什么时间点被实际适用。比表面数字更重要的问题是:“是否在取得法律上的批准之前,就已经先行支出项目费用”。
根据阿视亚经济采访及官方资料,丰德城市开发项目正按从最初的1,318亿韩元增至1,845亿韩元、增加527亿韩元(约40%,含第一、二次增额)的规模推进。第一轮增额约为9%,已经获得批准,程序上不存在问题。
但第二轮增额(约28.5%)性质则完全不同。全南道方面表示,“第二次增额并非单纯变更,而是属于‘开发规划变更’对象”。也就是说,这是需要重新经过行政审议和批准、达到变更项目结构程度的事项。
此次争议中,另一处引人注目的地方在于各方对项目费用基准的认知并不一致。按照全南道方面的说法,因第一次增额而在行政上被认可的金额为1,436亿韩元。
但组合成员理解中的已使用金额则为1,465亿韩元。两者之间存在约29亿韩元的差额。对于这一差额,有舆论认为,若仅视为单纯失误,解释并不充分。
原因在于,关键不在数字本身,而在于“这笔金额是否已实际反映到项目之中”。这29亿韩元可以有两种解读。
首先,如果仅属参考层级,则可能只是“内部审查资料或面向会员大会的说明用数据”,并未反映到实际合同与支出中,这种情况下问题不大。
但如果是实际执行的基准,则情况就不同了。若“已反映在工程合同金额中”,或者进行了“服务费、设计费支付”以及“金融约定变更”,就会形成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变更并执行项目费用的结构。
更大的疑点……第二次增额被“事先反映”的可能性?
专家更为关注的部分另有其处,即近期在组合成员大会上,组合方获得批准、拟推进的第二次增额(组合方认知为379亿韩元,全南道认知为409亿韩元)究竟何时被实际反映。这次增额并非单纯变更,而是需要包括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在内的正式开发规划变更程序的事项。
尽管如此,如果组合已经推进了工程费用增额合同、设计变更费用以及金融费用反映等工作,那么就很难回避在批准之前先行执行的争议。
城市开发项目的正常程序是明确的:▲组合会员大会决议 ▲市级拟定 ▲提交道政府 ▲与相关机构协商 ▲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批准与公告 ▲项目执行。也就是说,原则上应在批准之后才能执行。
但如果顺序被颠倒,变成▲会员大会决议 ▲签订合同 ▲费用支出 ▲此后再推进批准这样的流程,就会出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被解读为“未获许可就先行推进项目”。
组合方面常见的主张逻辑是“已在会员大会上获得批准”。但法律结构并非如此。会员大会只是“内部决策程序”,只有在取得批准后才会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仅凭会员大会的批准,很难成为支出项目费用的法律依据。
此事之所以并非单纯的行政问题,是因为“资金流向将直接转化为组合成员的负担”这一点十分明确。如果在尚未获批的状态下,就已发生工程费增加、金融费用增加以及项目费用确定,那么相关负担将原封不动地转嫁给组合成员。
要对这场争议作出明确判断,并不需要复杂的解读。只需确认三点的先后顺序是否一致即可:▲合同签订时间 ▲实际资金支出时间 ▲实施计划或开发规划获批时间。
本案的核心已经不再隐蔽。对组合成员而言,“项目费用增加了多少”当然也是一项需要支付追加分摊金的问题,足以引发争议;但根据“拟增金额从何时开始被实际使用”,结果可能分化为“仅以行政程序问题收尾”,或“演变为更严重的责任问题”。
围绕顺天丰德城市开发项目第二次增额,最根本的问题是:“是先取得许可再花钱,还是先花钱再谋求事后许可”。在这一问题得到明确答案之前,这场争议恐难轻易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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