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产品设计与开发阶段起明确高管责任
强化事前预防性的消费者保护基调
构建保险纠纷发生时可追踪高管责任的体系
金融当局今后将在保险纠纷发生时,构建一套能够从产品设计、制造阶段起追溯到高管责任的监管体系。其意在在产品开发过程中,细化赋予消费者保护、盈利性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职责,一旦出现问题即可追溯至产品审议阶段进行问责,从而强化责任经营。
据金融当局17日消息,金融监督院计划于本月起,向保险公司征收并审查具体载明参与产品委员会的高管角色与责任的“职责说明书”。
此前,金融当局已于去年面向金融控股公司、银行、金融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正式导入“职责结构图”。在保险业领域,将在产品委员会阶段也引入职责说明书,从产品开发之初就更加明确地建立按高管划分的责任体系,这是既定方针。
金融监督院相关人士表示:“随着《金融公司公司治理法》的实施和职责结构图的导入,高管责任正在强化,但与海外金融公司相比仍然不足。”他解释称:“目标是从保险公司产品委员会阶段起就明确高管的角色,构建覆盖消费者保护、盈利性管理、财务稳健性等全方位的责任体系。”
金融监督院计划以保险公司提交的职责说明书为基础,掌握行业运作现状,并于今年5月前后制定详细指引等后续措施。
此次举措是金融监督院院长 Lee Chanjin 一直强调的“事前预防性消费者保护”监管基调的延续。鉴于保险领域因行业特性而投诉和纠纷较多,此举旨在摆脱产品上市后再应对的“事后救济”模式,从产品开发阶段起就强化消费者保护装置。
金融监督院将重点围绕消费者保护、盈利性管理、财务稳健性等内容审查职责说明书。首先,计划强制要求保险公司必须由首席消费者保护责任人(Chief Consumer Officer,CCO)参与产品委员会。对于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忧虑的产品,将赋予首席消费者保护责任人在审议阶段“踩刹车”的权力,以强化事前保护功能。
同时,还将检查在产品盈利性和风险管理方面是否进行了适当审查,相关审议责任是否被明确设定。金融监督院警惕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对各项保障的承保限额设置过高,从而可能被利用进行保险欺诈等制度性滥用。为此,将重点查看有关保障限额适当性的审议责任是否已充分赋予相关负责高管。
此外,鉴于保险产品期限较长,盈亏结构在较长期间内才会显现,金融监督院计划重点检查在审议过程中,是否已适当设置责任与审查程序,以防止出现过度价格竞争或所谓“卖得越多亏得越多”的产品上市。
金融监督院预计,将以对保险公司职责说明书的检查结果为基础,参考海外金融公司的角色与责任(Roles and Responsibilities,R&R)体系,制定可在整个行业适用的指引。
金融监督院相关人士强调:“如果从产品开发阶段起就明确划分各高管的角色与责任,那么在问题发生时,检查过程中就能更清晰地追踪相关决策过程”,“在产品委员会引入职责说明书,将成为强化保险公司责任经营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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