缜密分析受害者移动动线
论证死亡当时行为极其例外
划定适用重大灾害处罚法的合理边界
“关于处罚重大灾害等的法律(重大灾害处罚法)并不是结果责任主义。如果经营责任人依照法令切实构建并履行了安全保健管理体系,就不能对其无法预见的例外性事故一概课以无限责任。”
完成与《亚洲经济》采访后,隶属法务法人律村的律师 Jung Intae(自左起)、Jung Youcheol、Song Minkyoung、Kim Hyungeun 正在摆姿势合影。尹东柱 记者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Law Firm Yulchon(율촌)律师 Jung Yucheol(中大灾害中心主任)就近期在某建筑公司沥青混凝土铺装工地发生的重大灾害案件中,代理分包建筑公司并最终获得无罪判决一事作出上述说明。Yulchon 借此次判决取得了“中大灾害中心建筑刑事团队连续三案重大灾害处罚法无罪”的成绩,被评价为既为重大灾害处罚法的适用划定了合理边界,又获得法院对实质性安全保健系统重要性的明确认可。
◆深挖动线予以立证……“不能处罚法令中不存在的义务”
某设备公司所属铺装工(受害人)在完成自身作业并撤离后,突然再次进入仅有轮胎压路机在运行的作业区间,结果被挤压身亡。检方以公司方面未尽到安装后方摄像头、专门配置引导员并就此编制和管理作业计划书、禁止出入等安全措施为由提起公诉。
Yulchon 则通过缜密分析现场情况的“特殊性”和人员动线进行抗辩,论证了已完成作业并撤离的劳动者再次进入正在运转的压路机一侧属于极其例外的情形。合议庭采纳了 Yulchon 的主张,认为“即便在产业安全保健相关法令或重大灾害处罚法标准方面存在部分不足,也难以认定该等义务不履行与本案事故发生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律师 Jung Intae 表示:“我们通过对证据记录的细致审查,积极说明了让经营责任人连受害人这种例外性进入都一并预见并加以防止,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做到的。”
检方将未配置专职设备引导员等视为违反安全措施义务,但 Yulchon 以“罪刑法定原则”为依据反驳称,刑罚规范必须严格解释。Yulchon 指出,涉案轮胎压路机作业区间并不能在法律上被一概认定为“存在与车辆型建设机械接触或碰撞危险的场所”,因此必须禁止劳动者出入;且并不存在规定要求“引导员”必须“专职”负责引导某一特定设备。
合议庭予以采纳,再次确认了不能勉强适用法令中并未明文规定的义务而加以处罚的原则。律师 Kim Hyeongeun 解释称:“仅因发生了事故,就在事后将法令中并未明示的安全措施义务扩张适用并进行刑事处罚,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不在“形式性文件” 而在“实质性系统”运转
本次判决最大的意义在于,法院认可了安全保健管理体系的“实质性履行”。合议庭宣判无罪时指出:“不能仅凭制度部分内容略显不足,或在文件上存在未能正常运转的部分,就轻率地断定为义务违反。”
律师 Song Minkyoung 表示:“侦查机关往往只抓住文书上的瑕疵提起公诉,但合议庭会从实质上审查系统是否‘合理运转’。”她建议说:“企业应当将管理能力集中在合理可预见的有害、危险因素上,而不是停留在形式性的文书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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