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作出裁决,认定Trump总统依据该法加征的关税属违法之际,有意见指出,有必要检查既已缴纳关税的退还可能性。
Samjong KPMG(삼정KPMG)在25日发布的资料《美国最高法院基于IEEPA的关税判决结果与韩国企业的关税退税战略》中,梳理了本次议题对韩国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实务应对课题。该资料以问答(Q&A)形式编写。
报告强调,为审查既纳关税是否可以退还,首先必须理解美国特有的惯行(Practice)。与韩国不同,美国广泛采用由韩国出口商而非美国进口商承担关税缴纳及进口申报义务的完税后交货条件(DDP,Delivery Duty Paid),并且按首次进口申报案件(Entry)分别在通常申报后约314日内完成清算(Liquidation)。在Liquidation之前,设有通过事后更正(PSC)修改申报内容的制度。
例如,在DDP条件下由出口商缴纳关税的情形下,关税退还也归属于出口商。因此,出口商需自行准备关税退还所需的程序与单证等。此外,还需注意,依据Liquidation的进展与否,关税退还程序本身也可能有所不同。
目前美国海关尚未发布具体的退税指引。但据迄今确认的内容,已完成Liquidation的案件,需要通过异议申请(Protest)或诉讼来争议是否退税。相反,对于自通常进口申报日起尚未超过314日、尚未完成Liquidation的案件,将通过PSC审查是否可以退税。
另一方面,Trump政府的关税政策是面向全世界实施的。报告指出,拥有全球供应链的韩国出口企业,有必要在考虑关税影响的前提下,通过供应链构建来制定通商战略。例如,符合《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优惠条件、出口至美国的货物,根据《贸易法》第122条不被征收关税,从而确保价格竞争力,因此有必要在此基础上制定并监测相关通商战略。
Samjong KPMG强调,企业不应仅仅依赖“判决已经作出”这一事实而模糊地等待关税退还。也有预测认为,实际完成退税可能耗时数年。这是因为美国海关极有可能并非对所有纳税人一律退税,而是按进口商及各Entry分别逐一审查既纳关税的适当性以及是否符合退税所需的程序要件,再决定是否退税。
为此,韩国出口企业应检查2025年4月以后各进口申报Entry的关税缴纳明细,并着手开展为应对美国海关说明要求而进行的文件化工作。还需根据各Entry的Liquidation进展情况,审查所需措施(PSC或Protest)。在关税由韩国出口商承担但由美国进口商办理关税申报的情形下,关税退还也归属于美国进口商,因此,从预防双方纠纷的角度看,有必要事先就退税实际归属主体达成协议。
Samjong KPMG关税通商咨询负责人(专务)Kim Taeju(김태주)表示:“从企业立场看,目前是退税可能性与追加关税负担同时存在的复杂局面”,并称“应同步推进通关数据整理、各程序阶段的应对准备以及原产地与供应链检查,主动应对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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