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授予改为由董事会决议决定
行权限制期限由2年调整为1年

为帮助风险企业吸引优秀人才而放宽其所运用的股票期权(Stock Option)授予要件的法案,近期在朝野双方接连提出。如果法案通过,仅凭董事会决议即可授予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期限也将缩短为1年。


24日,据政界和风险投资业界消息,国民力量党议员 Kim Sanghoon 于前一天代表提出了包含上述内容的《促进风险企业育成特别法》修正案。由于共同民主党议员 Kim Woni 已于上月27日代表提出了类似旨趣的修正案,预计相关讨论将加快推进。这些修正案预计将在上半年提交至主管常设委员会——产业通商资源中小风险企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风险企业股票期权监管放宽提速 View original image

股票期权是向为企业成长作出贡献的职员赋予购买公司股票权利的制度。成长性较高的风险企业和初创企业可以将其作为吸引人才的手段,但由于法律程序复杂、税收优惠有限,多数企业在实际运用该制度方面面临困难。风险企业协会的统计显示,仅有14.7%的全部风险企业在运用这一制度。


两位议员提交的修正案共同包含以下内容:▲允许通过董事会决议授予股票期权;▲将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期限由2年放宽为1年。现行法律规定,授予股票期权须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舆论一直指出有必要进行改善。美国则由股东间协议确定股票期权授予上限,在上限范围内的授予由董事会决定。


有分析认为,此次修正案与中小风险企业部去年底在“跃升为风险企业四大强国综合对策”中公布的引入“硅谷式股票期权制度”方案相互呼应,有望产生协同效应。中小风险企业部提出的方案中,将低于市价发行股票期权的上限金额从5亿韩元扩大至20亿韩元的内容,已通过政府修改施行令的方式自本月起实施。


Kim Sanghoon 议员提出的修正案还包括:将股票期权授予对象扩大至子公司职员,并由董事会决议处理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现行法律将股票期权授予对象限制为风险企业职员及被收购企业(持股比例超过30%的风险企业)职员等,因此无法向以子公司形式设立的企业职员授予股票期权。



中小风险企业部相关人士表示:“被收购企业的职员可以领取股票期权,但如果从一开始就是子公司,则难以向其职员授予股票期权,在企业成长战略和公平性方面都不合理,因此有必要对制度进行改进”,“关于子公司范围等问题,将在征求意见后与国会协商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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