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下包法违规资料的高管们
推翻二审实刑判决发回重审
“基于行使防御权而毁损证据的行为不能处罚”
即便为了隐瞒公司违法事实而销毁相关证据,但如果下达指示的公司管理人员本人也有可能因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则不能将其行为视为“他人刑事案件”的证据毁灭行为予以处罚,最高法院作出了这一判断。因为根据刑法,证据毁灭罪仅在毁损“他人”犯罪证据时方能成立。
据法律界24日消息,最高法院(主审法官 Noh Kyungpil)撤销了此前对因教唆毁灭证据及毁灭证据嫌疑而被起诉的HD现代重工前任高管A某和前任组长B某作出有罪判决的二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上诉审。
A某在2018年7月至10月间担任现代重工海洋工厂合作公司支援团队主管期间,被指控指示下属员工删除与公司违反《下包交易公正化相关法律》案件有关的资料等,以毁灭证据。时任团队组长的B某则因按照A某指示,与其他员工共谋实施删除相关资料等毁灭证据行为,一并被移送审判。
本案争点在于,他们销毁的资料究竟是公司(他人)刑事案件的证据,还是属于被告人“自身”犯罪的证据。因为在刑事法上,为免除自身刑事责任而销毁证据,被视为行使防御权,不受处罚。
一审认为,他们的行为难以认定为毁灭他人证据,因而宣告无罪。但二审则称:“被告人明知公司违反下包法的行为将来可能发展为刑事案件,仍毁灭证据”,判处A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B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
最高法院推翻了二审的有罪判断。最高法院认为,“自身刑事案件”范围包括依据连带处罚规定,作为法人业务相关行为人,个人有可能被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也就是说,在违反下包法时,不仅公司本身,实际从事相关业务的A某和B某也可能成为直接刑事处罚对象。
合议庭表示:“在被告人作为行为人自身也可能被直接处罚的情况下,难以排除其为谋求自身利益而毁灭相关资料的可能性”,“他们删除的资料,很大可能并非他人刑事案件的证据,而是与被告人自身刑事案件实质相关的证据。”
合议庭接着指出:“原审未充分审查被告人的职务地位、业务内容以及连带处罚规定的适用可能性,就将删除证据行为简单认定为针对他人刑事案件的证据毁灭”,认为其在证据毁灭罪成立要件的法律适用上存在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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