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疏于管理吊床固定装置
认定违反设施安全义务

在一节空中瑜伽课程中,安装在天花板上的吊床固定装置脱落导致学员坠落受伤一案中,法院判决健身房方面赔偿约2000万韩元。


济州地方法院民事第20单独庭庭长法官 Shin Dongung 于2025年12月22日在健身房经营者A某针对顾客B某提起的债务不存在确认之诉(2019가단68987)中判决称:“A某向B某支付约2000万韩元,超出该金额的损害赔偿债务不存在。”


空中瑜伽坠落事故 赔偿2000万韩元 View original image

A某提起本诉,请求确认其损害赔偿债务不超过约397万韩元。B某则提起反诉,主张损害赔偿金额约2763万韩元。


[事实关系]

A某在济州市经营一家健身房。B某在此上空中瑜伽课程。2019年4月某日晚10时许,B某在爬上安装在天花板上的吊床上课时,因吊床固定装置脱落,从空中坠落至地面受伤。


事故发生时年仅26岁的B某住院治疗1个月。自2019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其劳动能力丧失率被评估为11.5%。法院认为,B某今后仍需持续治疗,将会发生药费和物理治疗费等支出。


[法院判断]

法院认为,A某未尽与健身房设施危险性相称、依社会通念通常所要求的安装及保全注意义务,且因其未尽义务而导致本次事故发生。Shin庭长法官认可B某的误工收入损失1064万韩元,以及B某已支出的治疗费约100万韩元中扣除既往疾病(原有疾病)贡献度50%后的53万余韩元、今后治疗费540万韩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45万韩元,并据此认定A某应向B某支付的损害赔偿总额约为2000万韩元。



Park Suyeon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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