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法律的国家有功者 Park
被控“伪造公文使用”受审
法院:“非恶意利用,不应处罚”
检方:“不能断定不存在故意”
一名因被控在租赁车辆上使用残疾人停车标识而被起诉的国家有功者,被法院宣告无罪。但检方不服提起上诉,他不得不再次站上法庭。
上月30日,在京畿道河南市报勋会馆伤残军警会办公室见到的75岁Park某,向记者出示了事故发生后他放置在租赁车辆前车门车窗上的管理事务所“临时停车证”。李知艺 记者供图。
View original image水原地方法院城南支院刑事11单独合议庭法官 Kang Myeongu 于4日表示,针对因涉嫌不正当行使公务文书而被起诉的 Park 某(75岁)宣告无罪。
Park 在越南战争参战期间身中枪伤,是国家有功者,同时为二级残疾人。前不久,他因发生轻微接触事故将自用车辆送去维修,改用租赁车前往家附近的购物中心,并将车停在残疾人专用停车区。按照现行制度,残疾人停车标识是以“车辆”为对象发放的,如因维修等原因使用其他车辆,须重新申领。但对法律并不了解的 Park 在事故发生后,一直是在车前挡风玻璃上同时放置在公寓管理办公室领取的“临时停车证”(照片)进行停车。
最终,Park 因在租赁车辆上使用残疾人停车标识的嫌疑被起诉,系一名身份不明的邻居举报所致。在审理过程中,Park 诉称:“不知道在短时间借用的车辆上也要重新领取标识。”Park 的配偶 Kim 某(75岁)也表示:“为了治疗 Park 颈部的枪伤,我们定期往返的报勋医院也一直认可该证,没有出现任何问题,所以相信这是一份在法律上有效的认证文件。”
负责一审的 Kang 法官判决称:“在仅未满足单纯程序要件的状态下,按原本用途使用,并不构成不正当行使。”Kang 法官补充说:“难以认为 Park 是出于故意而不正当地使用残疾人停车标识,亦不能认定 Park 不具备标识的使用权。”其解释称,只有在无权人假装有权人,或虽有权但以不正当方式行使时,才构成不正当行使公务文书罪。
对此,检方以“不能认为其不存在故意”为由提起上诉。河南市也就本案另外对 Park 处以200万韩元的罚款。Park 感叹称:“我一直认为自己是为国家奉献的人,但即便被判无罪,国家似乎也要追究我到底。”
另一方面,随着像这样因不可避免地使用其他车辆的步行障碍人士反复面临刑事处罚的制度性不合理问题出现,国家权益委员会制定了将停车标识发放方式从以汽车为中心转为以“人”为中心的改善方案,并于去年向保健福祉部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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