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意见被“拒绝表示意见” IPO失败成现实
“公司提出的回售期权事由…可向利害关系人主张”
一家初创企业在外部审计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导致企业公开发行股票(IPO)变得困难后,某创业投资组合的管理人(普通合伙人,GP)与该公司最大股东围绕是否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看跌期权)发生争议,并在一审中部分胜诉。法院认为,即便事由发生在公司内部,依据合同文义,投资人仍可向利益相关方主张看跌期权。
据法律界4日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第22部(审判长 Choi Ukjin)近日在某创业投资组合GP起诉一家作为生物初创企业最大股东的A制药公司、要求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一审案件中判决称,“A公司应向GP支付约53亿韩元(在收购价款基础上按年复利10%计息)”。
“无法表示意见是推进IPO的重大障碍因素”
此前,该投资组合于2020年12月收购了由A公司分拆(剥离)设立的生物初创企业新股80万股(规模约35亿韩元)。投资合同中约定,如公司或利益相关方发生一定事由,投资者可以行使看跌期权。看跌期权是指在既定条件满足时,投资者有权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将股票卖回。
初创企业代表与最大股东A公司等作为利益相关方参与了合同订立,合同中特别将“因非标准审计意见(包括无法表示意见)等导致企业公开发行股票(IPO)出现重大障碍因素的情形”列为行使看跌期权的事由之一。
此后,该初创企业经营状况持续恶化。2023年11月,公司方面向股东说明称:“剩余现金资产约2亿韩元,今后3个月内至少需要10亿韩元的短期资金”,“未来3年需要400亿韩元资金,但在规模100亿韩元的B轮后续融资过程中,未能落实50亿韩元的投资”。
最终,投资组合以“推进IPO事实上已变得困难”为由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但在最大股东A公司拒绝配合后,提起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诉讼。
法院:“依合同文义,利益相关方也是看跌期权的买方相对人”
一审支持了投资方的主张。法院首先关注到,该初创企业在2024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外部审计中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充分获取审计证据,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以致难以对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发表意见。合议庭指出,根据上市规定,要求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等形式要件,因此“无法表示意见”可以成为推进IPO的重大障碍因素。
在诉讼过程中,A公司方面抗辩称:“审计意见问题系发生在初创企业的事由,投资者能否以此为由向A公司主张看跌期权?”并主张“若要向利益相关方追究责任,应当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可归责事由为前提”。
但合议庭认为,从合同文义来看,看跌期权条款将“事由发生主体”和“行使对象”予以区分。也就是说,即便障碍发生在公司层面,投资者仍可以利益相关方作为相对人行使请求权。
此外,法院认为,将另一条款中的“故意·重大过失”要件引入看跌期权条款进行限制性解释并不妥当。尤其是在因非标准审计意见等导致公司财务恶化的情况下,公司自身往往难以回购股份,从而可能使看跌期权形同虚设;若在此情形下仍认定不能向大股东主张看跌期权,将严重削弱该条款本身的效力。
不过,对于按年15%计算的迟延损害金请求部分,法院以“尚难认定A公司迟延履行价款支付义务”为由予以驳回。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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