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政党公布“第二轮经济刑罚合理化方案”
法务部删除并放宽《债务人重生法》处罚条款
在破产·重整程序过程中,由于账簿记载遗漏等失误而被判为有前科的情况将不再发生。此举旨在杜绝以往对并非出于故意、而是轻微行政失误的债务人施以过度刑事处罚的“严惩主义”惯例。
共同民主党“经济刑罚·民事责任合理化”工作组组长、国会议员 Kwon Chilseung 与兼任企划财政部部长的副总理 Koo Yooncheol 30日在国会举行的“经济刑罚·民事责任合理化第二次党政协商会上”合影留念。2025.12.30 韩联社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30日,政府与共同民主党发布了上述“第二次经济刑罚合理化方案”。法务部将删除《债务人重整法》中多项处罚条款,或放宽犯罪成立要件。
政府首先将与单纯行政失误相近的“程序性义务”违反行为,从刑罚对象中剔除。按照现行规定,在破产宣告前后不编制商业账簿或记载不实,或者变更由法院书记员等封存的账簿等行为,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罚金等重刑。但在改进方案中,将删除第251条至第254条的全部相关条款。
《债务人重整法》处罚条款的犯罪成立要件也将得到放宽。现行规定(第228条)对以图谋自己或他人利益,或以损害债权人为目的,而毁损或隐匿债务人财产,或以不利于重整债权人·重整担保权人·股东·持份权人的方式处分财产的行为,处以10年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罚金。
但在改进方案中,“图谋自己或他人利益”的部分被删除。以往只要债务人有单纯谋取自身利益的意图,即可作为处罚对象;今后则限定为“以损害债权人为目的”明确的情形,处罚范围有所缩小。其他条款的适用对象范围也以同样方式被缩减。
此外,法务部还将实施“刑量缓和”措施,把原本分散的处罚规定整合为一般条款,并降低刑期与罚金幅度。第230条、第234条、第240条等属于调整对象。这些条款今后将适用新设立的一般条款,以取代原先严厉的处罚,从而整体降低量刑水平。
不过,也有观点对面向企业和一般债务人的此类刑罚放宽措施表示担忧。舆论指出,《债务人重整法》本是为惩处债务人而制定,却大幅缩小了造成损害行为的处罚对象范围,部分条款甚至废止刑罚、改为一般罚款,因此滥用或再犯的风险恐将升高。对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隐匿账簿等行为的处罚,也预计将随着本次措施而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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