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危害国民生命和身体”
有意见认为,要求电动滑板车等个人移动装置使用者取得原动机装置自行车驾驶执照以上的驾照的《道路交通法》条款,并不违反宪法。
宪法法院于本月18日表示,对于电动滑板车使用者就《道路交通法》第43条、第50条等有关“个人移动装置”部分提起的宪法诉愿审判请求,已于当日以全体法官一致意见予以驳回,并于22日对外公布。
成为审判对象的条款规定,未取得原动机装置自行车驾驶执照以上驾照者驾驶个人移动装置时,将被处以罚金等处罚。对个人移动装置驾驶人及同乘者负有佩戴人身防护装置义务,如违反则处以罚金或罚款的规定,也被纳入本次审查对象。
申诉人主张,由于相关条款使其无法自由使用电动滑板车,侵害了一般行为自由权和平等权。
但宪法法院认为,此举“旨在防止对国民生命和身体造成危害,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并营造、确立安全的个人移动装置使用文化”,从而认定其立法目的正当、手段适当。
宪法法院还表示,“个人移动装置驾驶人应当对《道路交通》相关法令和交通规则具有充分理解,并需要掌握机械结构与运作原理方面的知识”,因此不能评价为过度限制。
对于防护装备条款,宪法法院指出,“个人移动装置因其重量、大小、乘坐方式等结构特性,依路面状况不同,跌落或翻覆的风险较高”,“考虑到对生命及身体保护的重要性,不能认为立法者通过制裁手段强制履行佩戴人身防护装备义务,已超出立法裁量的范围”。
宪法法院同时表示,“因取得驾驶执照和佩戴防护装备而给个人移动装置使用者带来的不利,与保护国民生命和身体、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这一公共利益的必要性相比,并不显著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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