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认定已超过每周52小时”
即使非加班也承认工作与疾病有关
一名经常提前上班、反复加班并在公休日也工作的60多岁劳动者因脑出血死亡,经过行政诉讼被认定为工伤。
据联合新闻社23日报道,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13部(审判长 Jin Hyeonseop)在已故服装加工企业职工A某遗属起诉勤劳福利公团、要求撤销遗属抚恤金和丧葬费不予支付处分一案中,于去年9月判决原告胜诉。
A某自2020年起在一家服装加工企业从事剪线头、悬挂价格标签等工作。2023年6月,他在上午6时30分左右工作中出现四肢麻痹症状,被送往急诊室,约一个月后死亡。直接死因为脑内出血。
遗属认为,A某的死亡是因长时间劳动以及频繁的提前上班、夜间加班和公休日出勤等导致的工伤,向公团申请支付遗属抚恤金和丧葬费。但公团以发病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成立为由,于去年3月作出不予支付决定,理由是发病前12周内其周工作时间未超过52小时。遗属对该处分不服,先申请再审查被驳回,随后提起行政诉讼。遗属主张,公团仅以事业主提交的资料为依据,低估了A某的工作时间。
合议庭认可了遗属的主张,称:“亡者不仅每周工作6天,而且经常在上午8时30分之前提前上班,或反复加班。”
法院将A某生前与配偶通话时所说“因为太忙,星期天也得上班”“早上6点或7点前后就要上班”等内容作为依据予以采信。
此外,合议庭还考虑到A某在清晨、深夜及休息日也与公司部长通话的情况,认为“有充分理由认定,发病前12周其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52小时”。同时指出:“即便工作时间未超过每周52小时,若考虑到工作负担加重因素,也属于工作与疾病相关性增强的情形。”合议庭并补充称,A某在死亡前从未因脑血管疾病接受治疗,也未患有其他基础疾病,因此认定工作导致的过劳或压力对发病产生影响是合理的判断。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