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未参与的Hana金融·Lone Star JCC“商事仲裁裁决书”被采纳为证据
取消委员会:“严重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中的正当程序原则”
19日,法务部国际法务局局长 Jeong Hongsik 在京畿道果川市政府果川办公大楼法务部就撤销 Lone Star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仲裁裁决相关判决结果进行简报。韩联社供图
View original image据分析,在韩国政府与美国私募基金Lone Star之间历时13年的数万亿韩元级国际仲裁中之所以能够胜诉,关键因素在于我方所主张的“严重违反正当法律程序”被认定为决定性要素。
综合19日《亚洲经济》的采访结果显示,韩国政府之所以能够推翻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此前作出的、要求韩国政府向Lone Star赔偿2.165亿美元(约2815亿韩元)的裁决,并最终将赔偿金额降为零,是因为韩方锲而不舍地抓住了“仲裁庭将本不应作为证据的内容当作证据使用”这一点不放。
ICSID于2022年8月31日裁定,韩国政府应向Lone Star支付其所请求损害赔偿额4.6%、即2815亿韩元。对此,韩国政府于2023年7月以仲裁庭明显越权、严重违反程序规则以及未就裁决理由作出充分说明为由,向ICSID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
在撤销程序中,韩方重点强调,仲裁庭在将并非本案当事人的Hana金融与Lone Star之间国际商会(ICC)商事仲裁裁决书作为证据采纳的过程中,剥夺了政府的辩论权与对证人进行反对询问的权利。此外,韩方还积极说明,仲裁庭仅凭推测性或专家证据就认定政府责任,违反了证据裁判主义,并且在认定本案不存在决定性证据的同时,却反而认可韩国政府的赔偿责任,这本身就是违法的。
韩国政府强调指出,将政府并未参与的Hana金融与Lone Star之间争端的结果,当作证明“韩国政府有过错”的证据使用,是极不当的。
此前,韩国政府在提起撤销诉讼时曾提交意见称:“仲裁庭在没有任何特殊依据的情况下,便认定政府隐匿证据,从而将责任转嫁给政府,并且忽视了‘主张对己方有利事实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这一基本原则。”
最终,撤销委员会采纳了韩方的主张。撤销委员会认为:“原仲裁裁决在韩国并非当事人参与的情况下,将Hana金融与Lone Star之间的ICC商事仲裁裁决书作为主要证据采纳,并在此基础上轻率认定金融委员会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国家责任,这严重违反了国际法上关于正当程序原则这一根本性程序规则(due process)。”
同时指出:“原裁决中关于金融委员会违法行为、国家责任、因果关系以及Lone Star方面损失的认定部分,均应当一并连锁撤销。”
在过去13年中代理韩国政府应对Lone Star诉讼的Peter & Kim律师事务所律师Kim Kapyu表示:“原仲裁庭的裁决要旨是韩国政府有错,Lone Star也有错,但事实上并不存在证明‘大韩民国有错’的证据。我们在撤销程序中主张,仲裁庭在将韩国政府并未介入的争端结果作为证据采纳时,没有给予韩国政府任何抗辩机会,这成为致命一击。”
他接着表示:“将韩国政府未参与的仲裁程序的裁决内容作为证据使用,构成对正当法律程序的严重违反。一旦确认该部分存在错误,实际上就没有必要再对其他问题进行判断了。”
随着此次决定,原仲裁裁决中认定的韩国政府向Lone Star支付2.165亿美元本金及其利息的义务被撤销。在撤销程序中发生的约73亿韩元诉讼费用,也将在30日内获偿。
法务部表示:“这是在投资者对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撤销程序中,首次成功撤销我方赔偿责任的案例。政府缜密审查与战略性应对案件的能力已在国际舞台上得到证明,预计今后也将成为应对其他ISDS案件的重要先例。”
另一方面,私募基金Lone Star表示,正就撤销此前有关外换银行出售案的有利仲裁裁决一事,考虑追加法律应对。Lone Star方面称:“我们期待能将本案再次提交给新的仲裁庭(Tribunal),并深信新的仲裁庭也将认定韩国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并判令韩国向Lone Star全额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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