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解雇患癌员工、散布婚外情谣言的国立大学职员,法院怎么判…
主张“处分程序存在瑕疵”被驳回 法院称“不影响解雇效力”
江原地区一所国立大学生活协同组合的一名职员,因在职场霸凌、性骚扰以及违规领取加班津贴等数十起违纪行为被解雇。他主张“处分程序存在瑕疵”,要求确认解雇无效,但法院认为该处分合法。
18日,首尔高等法院春川合议部民事第2部在江原地区某国立大学生协事务局前职员A某起诉生协、要求确认解雇无效一案中,维持了一审驳回原告诉求的判决。
A某于2002年入职,自2022年起担任生协事务局企划部长。因职场霸凌、性骚扰等问题,他于2023年5月被解除职务并下达待岗命令,同年7月被解雇。
根据起诉状,A某曾向在学校工作的B某施压,不允许其申报加班。对B某所在团队职员进行人事调动时,未征得B某同意;并试图在不给B某任何加薪考虑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如果不能接受就提交辞职书。与此同时,他还在单位内散布“B某与已婚上司有不正当关系”的谣言。B某向雇佣劳动部提出了陈情,劳动主管部门确认了他的违纪行为。
A某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的事实也被查明。他自2013年起约10年间,多次带熟人前往合作方咖啡专卖店消费饮料,却从未付款,免费使用。又擅自拆除安装在大学便利店内的冷藏展示柜,将其赠与熟人用于农舍。
作为处分对象的行为还包括:在未作出明确说明的情况下,强迫职员在下班前提交辞职,或要求对方进行金钱赔偿。尤其是,他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擅自解雇了一名在健康体检中被诊断为肝癌并正在接受治疗的职员,导致学校方面不得不额外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解雇预告补偿金。擅自搬出和私用学校资产等共计16项违纪行为也成为问题。
“A某的行为超出业务的适当范围”
A某一方主张,在处分程序中,他并未得知具体的处分事由,也未获得充分申辩机会,因此解雇无效。他还称自己的行为并未超出业务上的适当范围,不构成职场霸凌。A某认为解雇不当,要求支付因处分而未领取的工资及各类津贴等约1.1亿韩元的报酬。
一审未采纳A某一方的主张。法院认为,从处分委员会出席要求书中记载了就约二十项处分嫌疑要求作出说明等情况来看,难以认定程序上存在瑕疵。关于针对B某的职场霸凌事件,法院认为B某的陈述具有可信性,并认定A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业务的适当范围。
法院表示:“原告作为处分对象的行为持续时间长、次数多,大部分完全无视内部规定和业务报告体系,擅自处理工作或擅自使用、处分资产”,并称“这属于出于故意而非过失的行为”。接着指出:“遭受职场霸凌和性骚扰的劳动者承受了相当程度的精神痛苦,而原告非但没有反省,反而对出席处分委员会作证的职员提起捏造罪控告,并试图为自己的行为辩解,存在处分对象行为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A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认为原审判断合理,驳回上诉。另一方面,生协方面就A某擅自拆除冷藏展示柜并赠与熟人农舍所造成的损失提起了赔偿诉讼,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判令其赔偿约780万韩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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