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抗议缩减业务量 举行拒运和阻止出车集会
警方认定为“非法集会”下达解散命令
工会反驳称未告知理由
“须说明《集会示威法》第20条事由方属合法解散命令”

图片与本报道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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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调整货运卡车行驶路线(运输路线)问题举行的劳动者集会中,如果警方在下达解散命令时未具体告知解散事由,即使参与者未予服从,也不能以违反《集会及示威有关法律》(集示法)予以处罚,韩国大法院作出了这一判断。


据法曹界12日消息,大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Kwon Youngjun 大法院法官)在对3名运输劳动者的上诉审中,驳回检方上诉,维持了前一审在集示法违法部分宣告无罪的判决。对3人宣告的监禁刑缓期执行判决则予以维持。


本案源于2021年某食品及食材流通企业在调整新增运输路线的过程中。公司在重新编排路线时,工会所属驾驶员与运输公司之间围绕运输区域分配发生了摩擦。工会称“工作量减少,生计受到威胁”,要求公司重新调整路线,但公司未予接受。于是,自2021年9月2日起,驾驶员们开始拒绝运输,在工厂前举行集会、阻拦货车运行等,持续展开集体行动。


随着围绕解除运输合同和损害赔偿的争议浮出水面,工会要求“如果解除运输拒绝行动,就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方面予以拒绝。最终,该工会地区本部下达了全面拒绝派车的指示,并计划在若干事业场所门前举行阻止车辆出场的集会。他们还考虑到,若原材料中心无法及时向工厂供应原材料,将导致生产受阻,为将此作为施压手段而推进集会。这些人向警察署提交了户外集会申报书后,实际进行了集会。


当时正实施新冠疫情防控的“保持社交距离”第三阶段措施,禁止50人以上集会。尽管如此,约有70人聚集举行了集会,警方遂以“非法集会”为由下达了解散命令。对此,工会方面反驳称,“警方没有具体说明为何必须解散”,只是“单纯命令解散,并未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一审认为“警方在下达解散命令的程序上并无法律瑕疵”,分别判处参与集体行动的3人:①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②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③有期徒刑4个月,缓刑1年。二审对3人宣告了相同的量刑,但认为不能认定其构成违反集示法。二审判决称,“在下达解散命令时,必须具体告知其属于集示法第20条第1款各项中的哪一事由”。合议庭认为,“对未遵从未告知理由的解散命令之行为,不能视为违反集示法”。其余妨碍业务罪及违反《传染病预防法》部分则维持有罪。



对此,检方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上诉,被告人则以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但大法院驳回了上诉,并就集示法部分认定无罪。大法院判断称,“原审的判断并不存在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而误解法律适用的错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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