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府和执政党为中心的废除背信罪讨论扩散
“应同步推进扩大民间角色等应对方案”

在政府和执政党为中心正式推进“废除背信罪”讨论之际,有意见指出,如果在尚未制定具体替代方案的情况下草率废除,将可能助长经营者追求私利的行为,并严重侵害股东权益。


5日,韩国公司治理论坛在首尔汝矣岛国民经济人联合会Fine Hall召开题为“废除背信罪的问题点与替代方案探索”的研讨会,围绕上述问题意识进行了分享。

转为民事追责存在举证局限:“私利挪用达1800件”
从左起为 Lee Namu 韩国企业治理论坛会长、Jang Jinhwan 韩国刑事法务政策研究院博士、Kim Gwangjung 法务法人 Class Hangyeol 律师、Noh Jonghwa 经济改革研究所研究委员(律师)、Kim Hyunggyun Cha Partners 资产运用本部长,他们在专题讨论会上就废除背信罪的相关争议分享了各自的观点。记者 Kim Daehyun 提供

从左起为 Lee Namu 韩国企业治理论坛会长、Jang Jinhwan 韩国刑事法务政策研究院博士、Kim Gwangjung 法务法人 Class Hangyeol 律师、Noh Jonghwa 经济改革研究所研究委员(律师)、Kim Hyunggyun Cha Partners 资产运用本部长,他们在专题讨论会上就废除背信罪的相关争议分享了各自的观点。记者 Kim Daehyun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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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公司治理论坛会长 Lee Namu 在致辞中表示:“近期执政党表明了废除背信罪的方针,政府也在上月底宣布,不仅要废除商法上的特别背信罪,还要废除刑法上的背信罪。就在通过修改商法系好投资者保护的第一粒纽扣之际,如果在没有替代立法的情况下突然废除背信罪,令人担忧会产生诸多副作用。”


承担第一场发言的韩国刑事法务政策研究院博士 Jang Jinhwan 表示:“目前讨论中的替代法案,采取了诸如将经营判断原则明文化、细分构成要件等多种形式,但何种行为属于违反职务,何种情形应被认定为财产上损害,这才是根本问题。”


他接着指出:“无论法条写得多么细致,一旦进入实际适用阶段,仍然不可避免地需要对具体行为的脉络、职务范围以及经济归属进行规范性评价。”

提出“改善代表诉讼制度,参考台湾SFIPC”等方案

在第二场发言中,法务法人Class Hangyul律师 Kim Gwangjung 表示:“将公司财产用于私人目的的行为在5年多时间里多达1800件。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财界的要求,打算将背信行为从刑事责任改为民事责任来追究,但在当前韩国民事体系下,很多案件难以举证。”他表示:“应当赋予民间与废除背信罪相匹配的权利,有必要通过放宽提起诉讼的要件、改善代表诉讼制度等举措来推进相关工作。”


他还介绍了台湾证券期货投资人保护中心(SFIPC)的案例。Kim Gwangjung 律师称:“这是一个为保护因非法证券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而设立的非营利机构。与必须承担各类诉讼费用的韩国不同,SFIPC免除了假处分和假扣押的费用。由于其履行公共职能,其资金来源同样来自公共领域。”


在专家讨论环节,Chai Partners资产运用本部长 Kim Hyeonggyun 分享了以韩国财界为中心发生的各类背信案例。他指出:“许多背信案例在处罚和举证方面都很困难,令人担忧这是否会导致取消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有力装置。”



经济改革连带政策委员(律师) Noh Jonghwa 表示:“即使商法中股东忠实义务的适用对象得到了扩大,也不可能在毫无法律空白的情况下制定取代背信罪的替代法律。归根结底,解释领域尤为重要,司法部门应当积极作为。”同时他补充说:“我认为,将经营判断原则明文化是最优方案。执政党和在野党都已提出相关法案,相关讨论也已相当充分。”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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