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破坏一次性意见标语横幅,不构成业务妨碍”
韩国大法院认定,拆除印有反对立场横幅的重建推进委员会委员长行为,不能以业务妨害罪予以处罚。
据法律界17日消息,大法院3部(主审法官 Lee Heunggu)推翻了对首尔永登浦区某重建推进委员会委员长 Xin某判处罚金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南部地方法院重审。
与重建推进委员会对立的地主协商会会长于2019年9月在永登浦区设置了3条横幅,内容是劝告地主不要参加推进委员会的居民大会。Xin被控拆除相关横幅,妨碍地主协商会宣传其立场的业务。
与宣告无罪的一审不同,二审认为Xin构成业务妨害罪,判处罚金200万韩元。但大法院指出,“被害人(地主协商会会长)通过设置横幅向地主告知地主协商会立场的行为,难以认定为业务妨害罪保护对象中的‘业务’”,以无罪趣旨推翻了二审判决。
大法院说明称,刑法上业务妨害罪的保护对象“业务”,是指基于职业或社会生活上的地位而持续从事的事务或经营。并指出,作为“难以认为是基于职业或社会生活地位的单纯意思表示的一环,而一次性或暂时性地通过设置横幅等方式告知某种事实或意见”的行为,“不能视为业务妨害罪所保护的‘业务’”。
同时,大法院认为,本案横幅上刊载的文字内容,并非向地主告知地主协商会的本来业务,而是一次性地向地主传达劝其不参加居民大会的立场,不能评价为“作为地主协商会会长在本来业务执行与其密切不可分关系中进行的事务”。
大法院表示,对于在相互对立关系中,仅仅发表自己的意见或表示对对方的反对立场,而妨碍此类行为的行为,是否以刑法上的业务妨害罪予以处罚,应当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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