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施工进展、地目变更等未被反映”
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税务机关以购地后三个月的评估价为基准计算赠与税的处分违法。
29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4部(金英民 部长法官)近日在A某等3人起诉瑞草税务署长和江南税务署长、要求撤销赠与税征收处分一案中,作出原告胜诉判决。
A某等人于2020年4月以40亿韩元购入涉案土地,并于同年5月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但税务机关将3个月后即7月由不动产评估公司评定的72亿韩元认定为买卖当时的市价,向A某征收约6.7亿韩元、向B某征收1.3亿韩元、向C某征收4.3亿韩元的赠与税。
对此,原告方提起诉讼称:“交易之后仓库建筑新建,工程进度大幅提升,导致土地价值发生变化,却无视这一点,将7月的评估价视为4月的市价,属不当。”事实上,工程进度从2020年3月的2.4%上升到8月的46.3%。不动产评估公司在法院的事实查询中也回函称:“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土地形质变更情况,评估金额可能发生变化。”
合议庭表示:“在买卖合同日后三个月进行的评估,是在当时工程进展等导致土地现状已发生变化的状态下作出的,不能将其视为买卖时点的市价”,并支持了原告一方的主张。
合议庭还指出:“当时该土地为林地,但在评估时却以工厂用地为基准进行评估”,“不动产评估公司也承认,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土地形质是否变更,评估金额可能会有所不同。”
合议庭认为:“本案赠与税征收处分系以错误评估为依据,属违法”,并采纳了原告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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