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院公布二季度投诉与纠纷案例
金融机构不得查封用于维持生计的资金
须向法院申请救济

金监局:“连维持生计资金都被查封时,应向法院申请救济” View original image

金融监督院于24日表示,已在官网公布第二季度民怨·纠纷案例及判断结果,并从中公开了几起与消费者注意事项相关的案例。


第一,介绍了在金融公司对维持生计所需存款也一并进行查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查封禁止债权范围的案例。


A某近日拖欠了贷款本息,贷款金融公司对A某名下的所有存款实施了查封。由于连维持生计所需的资金也被查封,A某因此生活不便,遂向贷款金融公司请求解除查封。金融监督院解释称,根据《民事执行法》,以今年标准计算,一个月维持生计所需的存款(185万韩元)属于金融公司不得查封的对象。因此,在该情况下,可以就维持生计所需资金的存款等,向法院申请变更查封禁止债权范围以获得救济。


第二,介绍了年金保险投保人在保费全部缴清且经过一定期间等条件满足时,可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前年金给付开始年龄的案例。


B某投保了变额年金保险(7年缴费、终身型)时,将年金给付开始年龄设定为60岁。此后在与保险公司咨询的过程中,得知可以在60岁之前申请提前领取年金。他主张,因保险公司未告知可提前领取的事实,导致其丧失提前领取机会而遭受损失,并以自己未能提前领取年金、保险公司因此取得不当利益为由,提出民怨,要求支付相当于该不当利益数额的金钱。


金融监督院判断结果显示,根据该保险合同条款,合同人可经公司同意变更年金给付的类型、形式及年金给付开始年龄,且虽然B某符合条款所定的变更年金给付开始年龄的条件,但确认其本人并未亲自提出变更开始年龄的申请。此外,由于提前领取年金时,虽然年金领取期间会延长,但每月领取金额会减少,因此即便未能提前领取年金,也难以认定B某实际发生了金钱损失。


第三,介绍了在银行等机构办理贷款时,有必要仔细确认工资代发、信用卡使用金额等利率优惠条件的案例。


C某从银行获得了全租保证金贷款,但因未达到利率优惠项目中的工资代发及信用卡使用业绩标准,未能享受相关优惠利率。C某主张,在贷款续作过程中并未被告知利率优惠条件发生了变化,遂提出民怨,要求退还其追加缴纳的贷款利息。然而,金融监督院认为,相关贷款续作资料中的利率优惠约定书及说明书已明确记载利率优惠的具体条件,并可确认合同人亲笔签名,因此难以认定银行在贷款续作后未适用优惠利率的业务处理属于不当。



此外,金融监督院还提醒,因履职过程中发生事故而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不属于日常生活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同时,在流动性提供者(LP证券公司)未提交报价的时间段交易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时,可能会以高于(或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市场价格买入(或卖出),请予以注意。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