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高放射性废弃物特别法》施行
5公里范围周边地区设立特别支援金
核电站厂址内储存设施也向居民提供支援
管理委员会推进变更为中央行政机关
本月26日,《高放射性废弃物管理特别法》(高放废特别法)将正式施行。政府计划新设高放废管理委员会,加快高放废处置场址的获取进程。
据产业通商资源部介绍,16日召开的国务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高放废特别法实施令》和《高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委员会职制实施令》。
实施令对特别法所授权的事项作出规定,包括高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基本规划的制定、管理设施场址调查与选定及承揽地区的扶持、核电站厂址内贮存设施周边地区意见征集及扶持等。产业部通过立法预告、核电站所在地区说明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法制处审查后最终确定实施令。
高放射性废弃物基本规划将以5年为周期,制定今后30年的规划。高放射性废弃物管理设施(高放废处置场)将通过场址公募(地方自治团体申请)、场址调查、居民投票等程序选定场址。对于承揽高放废处置场的地区及其周边地区,将制定包含特别补助金在内的扶持计划。
周边地区的范围界定为,自管理设施场址边界起5公里以内的陆地及岛屿地区,由相应的市、郡、区管辖;如由两个以上市、郡、区共同管辖,则综合考虑面积、人口等因素分配特别补助金。
对于核电站厂址内的乏燃料贮存设施(厂址内贮存设施),作为意见征集和扶持对象的周边地区范围,同样设定为自贮存设施安装地点起5公里以内的陆地及岛屿地区,由相应的市、郡、区管辖;如由两个以上市、郡、区共同管辖,则综合考虑面积、人口等因素分配补助金。
为确保高放废处置场的获取,还将在国务总理办公室下新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计划在5年存续期内,研究根据《政府组织法》升格为中央行政机关的方案。管理委员会由包括1名委员长和1名常任委员在内的9名委员组成。委员会事务处设1名事务处长,下设企划沟通科、场址选定科、基础营造成科。委员会编制为35人。同时还将设立为支持高放废处置场承揽地区的承揽地区支援委员会(委员长为国务总理)。
目前,乏燃料等高放废暂时贮存在核电站内的贮存设施中。这些临时贮存设施预计自2030年起先后达到饱和:2030年为韩光核电站,2031年为韩蔚核电站,2032年为古里核电站,因此高放废处置场建设已刻不容缓。政府此前曾9次推进高放废处置场址选定工作,但均告失败。
核电站内的临时贮存方式分为湿式和干式。湿式贮存是将乏燃料贮存在水池中的方式,作为冷却剂的水同时承担屏蔽放射线的作用。干式贮存则是将乏燃料装入金属或混凝土容器中进行放射线屏蔽后,再通过自然冷却的方式进行贮存。
随着高放废特别法的施行,推进机构和补偿方案得以到位,有望加快中期贮存设施和最终处置场址的获取进程。
中期贮存设施是在高放废最终处置之前,在一定期间内对其进行管理,以降低热量和放射能的设施。与此相对,处置设施是为将高放废从人类生活圈中永久隔离,而将其贮存在地下深处(约500米以下)稳定地层结构中的设施。
政府将到2050年运营中期贮存设施、到2060年运营最终处置设施作为目标。
高放废特别法还规定,在核电站厂址内建设干式贮存设施时,必须征求核电站所在地区的意见并制定扶持方案。同时,在中期贮存设施竣工时,必须立即将厂址内贮存设施中的乏燃料运出,且不得再向厂址内贮存设施运入其他核电站的乏燃料。
高放废特别法还规定,为开发和验证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所需技术,应建设地下研究设施(URL)。韩国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公团已于2024年末将太白市选定为研究用地下设施建设场址。
产业部相关人士表示:“芬兰计划于2026年世界首次运营高放废处置场,瑞典和法国也已选定场址,正在推进后续程序。随着本月26日高放废特别法得以顺利施行,我们迈出了按照科学且民主程序获取高放废处置场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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