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也担忧重复监管” 哪些国家引入“双峰型”金融监管模式
金监院与金融消费者院分设引发金监院员工强烈反对
英国、澳大利亚等引入“双峰型”金融监管国家也遭批评
两机构协作不易且引发重复监管争议
担忧新增金融机构导致成本浪费
随着政府决定将金融监督院中分离出金融消费者保护院,金融监督院员工的反对声日益高涨。金融监督院员工对因重复监管导致的工作效率下降深表忧虑。英国、澳大利亚和荷兰等海外国家已经引入将金融监管机构一分为二的“双峰型”金融监管体制,当地同样出现了与重复监管相关的批评。
在引入双峰型金融监管体制的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也出现批评声音
据金融业界12日消息,数百名金融监督院员工截至当日已连续4天在首尔汝矣岛国金融监督院正门大厅举行反对分离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院的集会,并计划继续进行。约占金融监督院全体人员三分之一的700余名员工,从清晨开始就发声反对分离金融消费者保护院及将其指定为公共机构等方案。
此前,执政党和政府表示,为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将从金融监督院中分离出金融消费者保护院,使其独立运作,并把两家机构都指定为公共机构。也就是说,计划在韩国引入部分海外发达国家已经采用的双峰型金融监管体制。在双峰型金融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机构被分为负责金融公司稳健性的审慎监管机构和负责消费者保护的业务行为监管机构。
此前,澳大利亚、英国、荷兰等部分发达国家已引入双峰型制度。但在当地,也出现了关于双峰型体制导致金融监管效率下降的批评。
根据首尔市立大学行政学系教授Lim Jaejin于2022年末撰写的论文《作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双峰型模式导入课题》内容,双峰型金融监管体制于1998年在澳大利亚首次实施,之后被荷兰、比利时、英国、西班牙、新西兰等国采纳。随着传统金融领域之间的边界逐渐模糊,最初的设想是通过分离监管机构来实现更为有效的监管。
Lim教授解释称,双峰型体制虽然出于良好意图而起步,但暴露出了多方面问题。首先,两家机构之间的协作并不容易。尽管两家监管机构分别追求的金融机构稳健性保障与消费者保护并非彼此独立,而是相互关联,但仍然出现了诸多问题。
2001年,资产规模达36万亿韩元的超大型保险公司HIH破产,被记录为澳大利亚金融市场史上最严重的事件。当时的真相调查结果震惊各界:由于两家监管机构的责任与角色划分不明确,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的因素存在。2009年,澳大利亚最大养老金管理公司Trio Capital卷入一桩约2400亿韩元损失规模的金融诈骗事件时,也有意见指出,由于两家监管机构在信息共享方面存在严重不足,未能事先防范。
11日,在首尔永登浦区汝矣岛国民金融监督院大厅内,金融监督院职员举行集会,反对将金融消费者保护院从金融监督院中分离并指定为公共机构的政府组织改编方案。联合新闻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两家机构协作困难且引发重复监管争议
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限范围同样成为问题。在澳大利亚,行政当局拥有对金融监管机构的指示命令权和任免权,由此引发独立性争议。由于要接受行政当局的指示,监管机构的权限范围受到限制,在作出主要监管决定时还必须获得部长批准,这被视为妨碍有效监管的因素。
Lim教授强调称:“从海外案例来看,在韩国引入双峰型模式时,如何设定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极为重要”,“需要对审慎监管机构与业务行为监管机构之间的管辖权划分、信息共享以及冲突解决方式等问题给予格外关注”。
英国也在2013年将原本的综合型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拆分为业务行为监管局(FCA)和审慎监管局(PRA),引入了双峰型金融监管体制,但暴露出多项问题。英国议会近期在报告中指出,FCA在其成立后发生的多起金融事件中,未能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同时还批评称,各监管机构实施重复监管,妨碍了金融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拖延了制度改进进程。
由于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院将产生大规模追加成本,这一点也令人担忧。金融业界预计,为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院,在办公场所筹备、人员补充、系统导入等方面至少需要数百亿韩元。围绕由谁承担这部分成本的争议也在所难免。
金融监督院一位相关人士表示:“根据金融消费者保护院的规模测算,保守估计也需要数百亿韩元”,“一旦被指定为公共机构,势必会动用国民税金,不会有国民对此感到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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