栋代表会长职务停止假处分案
向法院提交584张入住者卡

韩国大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在审判过程中为了证明主张或行使防御权而提交含有他人个人信息的证据,属于正当行为。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联合新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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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5日消息,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No Taeak)撤销了此前对以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罪名被起诉的大田某公寓栋代表会长A某宣告罚金刑并宣告缓刑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大田地方法院重审。


A某在“业主代表会议会长及栋代表职务停止执行”假处分案件中,未经业主同意,将保管在管理事务所的584名业主卡提交法院作为证据,因而被起诉。业主卡上如实记载了户主、职业、车牌号、家庭情况、家庭成员出生年月日、电话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


一、二审认为,A某向承办合议庭提交业主卡的行为,构成“向第三者提供及泄露个人信息”,据此认定其有罪。


但大法院认为,A某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为。合议庭表示:“在审判过程中,为了证明诉讼上必要的主张,或为了就犯罪嫌疑行使防御权,而向法院提交含有个人信息的诉讼文书或证据的情形,属于不违反社会常规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0条(正当行为)可以阻却其违法性。”



同时指出:“是否属于正当行为,应综合考虑收集、持有并提交个人信息的经过与目的、提交个人信息的对象、提交行为是否限于为实现提交目的所必需的最少信息、所提交个人信息的内容等多种情况,从客观且合理的角度进行判断。”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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