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间4次漏水受害
法院判决“须支付1598万韩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作出判决称,如果因公寓楼上住户反复发生漏水,导致楼下住户受到损失,不仅要赔偿财产损失,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联合新闻3日报道,全州地方法院民事第9单独合议庭(审判长法官 Lee Yujin)在全罗北道全州市一处公寓楼下住户A某起诉楼上住户B某一家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作出部分支持原告诉求的判决。合议庭命令B某一家向A某支付1598万韩元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居住在A某楼上的B某家中,自2018年至2021年共发生4次漏水事故。2016年搬入该公寓的A某,于2018年11月在厨房发现有水滴落,遂告知楼上存在漏水情况。B某一家承认漏水责任,并向A某表示“把长霉的墙纸换掉”,同时给了20万韩元。
约两年后的2020年8月,发生了比此前更严重的漏水事故。这一次,A某家中的厨房水槽、挂钟、装饰线条等脱落,霉菌再次滋生。B某一家在确认楼下受损情况后,向A某支付了550万韩元作为维修费用。
A某将从B某处获得的费用等合并,于2020年10月进行了室内装修工程。但漏水情况仍然反复出现。2021年6月,楼上再次大量漏水,尽管如此,A某因对公寓有感情,又一次进行了重新装修。
然而在三次漏水事故之后,同年10月又发生了大规模漏水。这一次,不仅是厨房,客厅、主卧、小房间、卫生间、鞋柜、阳台等几乎整套房屋都被水浸湿,导致天花板被冲出洞、墙体剥落,房屋整体被破坏得一塌糊涂。
最终,A某称因漏水承受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向楼上住户B某一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合议庭表示:“一般而言,由于他人行为导致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应当认为通过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即可弥补精神痛苦。”但同时指出:“然而,如本案这样,仅凭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害存在时,应视为因特别情事而发生的损害,可以予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
合议庭接着指出:“本案中,被告未能妥善解决漏水问题,导致原告在进行室内装修工程约两个月后,再次发生漏水,甚至出现天花板被冲出洞的情况。”并称:“被告对该等损害应属明知或可得而知,因此有义务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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