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民主党以25日处理检察改革政府组织法为目标
剥夺补充侦查权等问题上检察特委与法务部存分歧
法律界称“应恢复全案移送、有限度允许补充侦查权”

共同民主党计划于25日在国会召开全体会议,处理将目前仅负责起诉和维持公诉的检察厅改组为“公诉厅”,并新设专门负责重大犯罪侦查的“重大犯罪调查厅”(简称“中调厅”)的《政府组织法》修正案。更为细化的检察改革方案则计划此后分阶段推进立法。


据法律界3日消息,目前围绕是否要彻底剥夺公诉厅检察官的补充侦查权,以及中调厅应隶属于哪个部门等问题,民主党检察改革特别委员会与法务部始终未能缩小分歧。由于刑事司法体系有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因而出现了“为防止检察权被滥用而设置的约束措施,不能对国家的犯罪威慑功能造成负面后果,必须进行精密设计”的呼声。

[停滞的调查]③为铲除检方积弊致“司法监督”真空?至少要保留最低限度装置 View original image

若“补充侦查权”消失 将出现司法控制真空

有意见指出,在检警侦查权调整后“责任侦查”已名存实亡的情况下,若连检方的直接“补充侦查权”也被取消,将在司法控制上留下巨大空白,最终可能转化为国民的损失。法律界内外批评称,这等于实际上不再对不可能做到完美的“侦查”这一巨大权力设置过滤装置。政府一方面称要通过改革消除检方同时掌握侦查启动权和终结权所产生的“弊端”,另一方面却只是将该权力原封不动地移交给警方,形式上发生变化而已。


汉阳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院教授 Park Chanun 表示:“如果彻底剥夺检方的补充侦查权,那么在提出异议后将无法由检方进行侦查。原本是因为控告人认为警方作出的无嫌疑侦查终结(不送检决定)存在问题,才向检方提出异议,但今后将出现检方完全无法开展任何侦查的局面。”他还指出:“即便提出了异议,检方也只能通过阅览警方的侦查记录来发现侦查问题,然后要求警方重新侦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警方进行重新侦查,也难以做到到位。即使再次作出不送检决定,也拿不出任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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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于,一旦警方作出不送检决定,检方连案件都无法审查,事实上就此终结,受害人恢复损失或救济权利的途径将被彻底堵死。即便想向检察机关提起抗告(向高等检察厅就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以争取作出重新侦查决定),或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向高等法院就检方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由法院命令提起公诉),案件也尚未进入检方阶段,当事人连获得上级机关判断的机会都得不到。法律法人“二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Yang Hongseok 指出:“即使提起刑事控告,往往也要耗时2至3年,而且经常以不送检告终,作为律师已很难再建议当事人走刑事控告这条路。最终,受害人要么选择放弃,要么转向和解、民事诉讼,甚至寻求私力救济。”

“侦查与起诉分离……仍须保留最低限度的控制装置”

专家一致认为,即便实现侦查与起诉的分离,也必须保留最低限度的控制装置。随着侦查权调整,侦查指挥权以及向检方“全案移送”已被取消,如果连补充侦查权也消失,那么连最后的最低限度控制装置也将完全不复存在。法律界普遍认为,在侦查权调整后,检察官具有拘束力的侦查指挥被取消,导致因侦查拖延而无法实现具有实效性的侦查和惩处的案例大量出现。


专家将“恢复全案移送”和“有限度允许补充侦查权”视为检察改革的理想替代方案。如此一来,可以防止案件在警方阶段被“埋没”,并能起到明确侦查过程中责任归属的效果。Park 教授指出:“在将直接侦查权排他性地赋予警方的同时,对其进行控制是必不可少的。为此,不应允许警方拥有侦查终结权,而应将所有侦查过的案件移送检方,由检方判断其适当性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他还强调:“有必要在同一性范围内,对警方移送的案件有限度地允许检察官进行补充侦查,即有限度承认补充侦查权。”



也有意见认为,如果不允许补充侦查权,至少应当制定提高补充侦查要求拘束力的方案。即在所有侦查权都集中于警方时,必须设置最低限度的补充装置,以防警方拖延或消极处理案件。Yang 律师表示:“如果警方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补充侦查权,从现实角度看难以实现,那么至少在检方提出补充侦查或追加侦查要求时,应当赋予该要求以拘束力。比如,法律上强制规定警方在1个月内汇报补充侦查结果,并在不履行时予以惩戒等,有必要通过立法将此类措施制度化。”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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