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权与平等权,违背明确性原则
错误设定框架,未反映最高法院判例
有必要从原点进行全面重新审查

共同民主党预告本周将在国会全体会议上提交“黄色信封法”(《劳动组合及劳动关系调节法》第2、3条修正案),不仅经济界,连法律界也不断发出忧虑之声。


劳动法、宪法专家普遍认为,除了经济界担心的企业经营负担加重、罢工长期化、就业减少等现实问题之外,从法律角度看,该法案本身也内含诸多问题。


法曹界看“黄信封法”:“多处违宪”“规定不完善”[法律议题速览] View original image
法案多处存在违宪可能

高丽大学法学专门研究生院教授、宪法学博士 Cha Jina 于21日表示:“最大的问题在于扩大‘使用者’概念的条款”,“如果将即使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处于能够对劳动条件进行实质性、具体支配和决定地位的人’也定义为使用者,那么其范围可能被无限扩张。”


他指出:“使用者概念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使用者负有应对集体协商的义务,如违反则构成不当劳动行为并将受到刑事处罚”,“一旦无法确定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一部分的使用者概念的范围,就会违反罪刑法定主义中的明确性原则。”


Cha 教授表示:“限制因非法罢工而受害的使用者提起损害赔偿之请求,属于对使用者财产权和平等权的侵害,具有较大的违宪可能”,“内容相似的法律曾被法国宪法法院宣告违宪。”

法曹界看“黄信封法”:“多处违宪”“规定不完善”[法律议题速览] View original image

他还强调:“修正案甚至规定,只要是由工会主导的非法罢工,即便实施了暴力或破坏行为,也限制对个别工会会员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这动摇了法治国家的根基,过度侵害了使用者的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属于违宪。”


Cha 教授并称:“即便如此仍不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例如脱离工会指挥的非法罢工,或在逸脱行为中实施的暴力、破坏行为等,对此排除对共同不法行为的非真正连带责任,而将责任个别化,实际上是将使用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形式化,有违宪法所保障的劳动三权的本质。”


他补充说:“因为在无数劳动者实施的暴力、破坏等共同不法行为中,要由使用者来举证谁对损害贡献了多少,在现实中几乎是不可能的。”


首尔高等法院劳动专门部法官出身、世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Jo Chanyoung 表示:“现行《劳动组合法》第3条已经规定了对使用者损害赔偿请求的限制,而此次修正案又在多个条款中另行追加限制使用者损害赔偿请求的规定”,“这最终将对劳动组合及其成员的非法罢工也过度限制使用者的损害赔偿请求,存在相当大的违宪可能。”


Jo Chanyoung 律师接着指出:“部分条款甚至可被解读为允许现行法所不承认的‘自力救济’,预计将引发相当大的争议”,“还有可能在无意间助长非法罢工。”


法曹界看“黄信封法”:“多处违宪”“规定不完善”[法律议题速览] View original image
程序规定欠缺·体系失衡

专家指出,此次修正案仅修改了使用者定义条款,却未同步修改因其而受影响的其他条款,这本身就是问题。


Jo Chanyoung 律师表示:“此次修正案属于可能对整个劳资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立法,但有关其程序和方法的规定并未得到充分完善,受到批评。”


他称:“而且仅修改了总则中的定义条款等,导致其以下关于集体协商、集体协议、争议行为等规定在体系上与之不相符合,存在法律体系上的缺陷”,“不仅与《劳动组合法》本身,亦与《民法》等其他法律在不少内容上存在矛盾或冲突。”


大法院(最高法院)劳动部门审判研究官出身、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Park Eunjeong 表示:“黄色信封法的主要内容,是要改变通过既有法律体系和大法院判例所确立的劳资关系基石”,“在进行如此法律修改的同时,却没有提出具体的执行方案。”


Park 律师说:“例如,当原发包方的使用者性被扩大时可能发生的问题,如协商窗口单一化程序及协商单位决定、争议期间工资支付问题、替代劳动的允许与否、使用者是否可以实施停工封锁等诸多问题,似乎都未得到充分审查”,“虽然雇佣劳动部表示今后将制定相关指引和操作手册,但预计法律实施后劳资冲突和纠纷将大幅增加,在司法判断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前,法律上的混乱在所难免。”


劳动专业律师事务所 I&S 的合伙人律师 Lim Dongchae 表示:“现行《劳动组合法》以‘协商窗口单一化’为原则,但此次修正案对于多个分包企业与原发包公司之间如何实现协商窗口单一化,完全没有制定任何程序规定。”


他接着说:“对存在数十家分包公司的原发包企业而言,在分包公司工会与原发包公司工会之间,如何进行协商窗口单一化,存在程序上的问题;若未能完成单一化程序,原发包企业将负担必须应对众多分包公司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义务”,“在这一过程中频繁发生罢工的可能性将大大提高,使用者在劳资管理上不得不投入比现在更多的人力、时间和精力,负担势必加重。”

错误设定的舆论框架…并非对大法院判例的具体化

Cha 教授表示:“去年在撰写有关黄色信封法违宪性的论文过程中,我有机会仔细审阅双龙汽车判决书”,“‘怎么能让那些只是按照工会指示、不得不参与非法罢工的弱势劳动者承担47亿韩元的损害赔偿?这也太过分了吧’这样的想法,成为黄色信封法的起点,但这一舆论框架本身就是错误的。”


他接着说:“当时被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被告,是那些通过实施暴力积极参与占领工厂,并积极阻止同事上班的人”,“即便根据既有大法院判例,单纯依照工会指示参与非法罢工的劳动者,也不承担共同不法行为责任。”


Cha 教授又表示:“关于此次修正案是将与扩大使用者概念或损害赔偿责任个别化相关的大法院判例具体立法化的主张,也缺乏说服力”,“前者方面,法院承认原发包方使用者性的案例,是分包企业在与原发包企业的关系中完全不具独立性的特殊情形,是否具有普遍性仍有争议;后者方面,该判决并非全员合议体而是小合议庭所作判决,要将其视为完全的责任个别化,过失比例并不相称,而且当时大法院还曾专门发布新闻稿,解释称并未改变既有立场。”


法曹界看“黄信封法”:“多处违宪”“规定不完善”[法律议题速览] View original image
最终由国民埋单…也有“劳劳冲突”忧虑

也有观点认为,以提升劳动者权益为名提出的此次修正案,最终将对企业和劳动者双方都产生负面影响。


Park 律师表示:“一旦企业的决策和稳定运营受到阻碍,最终企业活动将被压缩,从劳动者立场看,只能面临就业不稳定或劳动条件下降。”


担任 YK 律师事务所劳动·重大事故中心负责人的合伙人律师 Jo Inseon 表示:“鉴于目前大韩民国的经济增长率极低,又充斥着关税问题等阻碍经济发展的因素,令人担忧国家整体的增长动力会受到限制”,“尤其是修订后的《商法》要求作出保护股东利益的决策,一旦出现法律上的冲突或实质性运营问题,对企业而言将导致不确定性增加和经营环境恶化,而依靠企业工资收入维持生计的国民,也可能因此面临整体经济状况恶化的结果。”


他接着补充说:“最终判断,此次修正案不会对企业以及从企业获得工资收入的劳动者产生任何帮助。”


另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劳动专业律师 A 表示:“从企业立场看,可能会以协商成本上升或法律负担增加为由,减少就业,至少不会朝着增加就业的方向推动业务”,“整体上将缩小就业市场本身。”


A 律师指出:“如果劳动争议的范围被扩大,那么迄今为止通过诉讼等争讼方式解决的所谓‘权利争议’领域,也将被纳入劳动争议的范围,许多议题将演变为以争议行为这种实力对抗方式来解决”,“这很可能不是起到缓解社会冲突的作用,反而会扩大冲突。”


也有预测认为,原发包方与分包方工会之间可能爆发“劳劳冲突”。


Park 律师表示:“如果原发包方工会和分包方工会的集体协商要求并行推进,则原发包方工会与分包方工会之间发生劳劳冲突的可能性也会增大。”


Jo Inseon 律师称:“修改法律法规的目的在于切实提升劳动者的权益,但承认原发包方的使用者性,反而可能成为拉长协商谈判时间的原因,更关键的是,原发包公司劳动者或其工会与分包公司劳动者及工会之间可能发生劳劳冲突,最终只会导致劳动者内部矛盾不断加深的局面。”

应将使用者“出于经营目的的决定”排除在争议行为对象之外

Lim 律师表示:“既有制度下,只有在为决定劳动条件而发生劳资意见分歧时才能进行劳动争议,但根据修正案,对于影响劳动条件的裁员、营业转让、新投资及调整等使用者的经营权行使,也可以实施争议行为,这将对经营权构成过度限制。”


他说:“在公司因紧迫经营需要——例如为了避免企业破产,或为应对未来可能到来的危机而需要裁减人员——不得不实施裁员的情况下,依照现行法令,劳动者可以在裁员之后,通过提起不当解雇救济申请等法律手段获得权利救济;但根据修正案,劳动者可以就反对裁员本身发起劳动争议,与现在相比,将大幅限制使用者的经营权。”


Park 律师表示:“随着劳动争议目的的扩大,协商对象预计将扩展至裁员、并购(M&A)等可能影响劳动者地位或劳动条件的企业变动,以及属于使用者固有权限的组织改编、绩效考核、岗位调动等”,“即便是已经通过股东大会的企业决策事项,也可能因工会的协商要求而被中断。”


她接着说:“此外,在通过承揽或服务外包等方式运营的事业场所,因分包工会的集体协商要求而引发的劳资纠纷及其长期化将成为问题,由此企业将难以维持稳定运营的环境。”


Jo Chanyoung 律师表示:“在主要经营事项的决策上,事实上也需要获得工会同意,从这一点来看,企业要根据变化的经济环境作出主动决策将受到限制。”


他接着说:“‘影响劳动条件的经营性决定’这一部分具有违宪可能,应当删除;对于‘明显违反集体协议’这一部分,也应当删除,或者用更具可预见性的具体条款来替代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争议的‘明显’这一用语。”

“有必要从原点进行全面再检讨”

Lim 律师表示:“在全世界范围内,只有我国和少数国家在争议行为期间全面禁止使用者通过新招聘等方式进行替代劳动,而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允许在工会争议行为期间,为履行中断的工作而新招聘劳动者或通过承揽进行替代劳动”,“在这种严重破坏劳资‘武器对等’原则的状态未得到改善的情况下,仅单方面扩大劳动争议范围的修正案,可能严重侵害宪法所保障的使用者经营权。”



A 律师指出:“既有劳动法体系是以劳动者与使用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为前提的,而黄色信封法却将劳动法上的义务加诸不存在此种法律关系的原发包方与分包劳动者之间”,“这等于彻底推翻既有劳动法体系,有违劳动法体系的本质,有必要从原点进行全面的再检讨。”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