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名管理已故住持僧账户的僧人未经继承人同意转移巨额资金的事件,大法院作出认定构成挪用罪的判断。
据法律界18日消息,大法院第3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Noh Kyungpil)撤销了此前认定以挪用、公电磁记录伪造等罪名被起诉的A某和B某挪用指控无罪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北部地方法院重审。
主持首尔某寺院事务的A某自2000年起一直管理寺院住持僧的银行账户。2022年3月住持僧去世后,A某在未经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存放在住持僧账户中的2.5亿韩元,以支票或转账方式交给寺院的上座(弟子)僧B某。检方认为,A某与B某共谋,以继承人为被害人实施了挪用等犯罪,遂提起公诉。
一审判处A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2年,判处B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分别下令进行80小时和120小时社会服务。
二审则认定二人的挪用指控不成立,仅认定他们在进行账户转账时,虚假填写已故住持僧名义的存款请求书的指控有罪。二审合议庭认为,A某与继承人之间不成立关于住持僧财产的委托关系。
但大法院再次推翻了这一判断。合议庭认为,“有充分余地认定,A某基于一般事理或诚实信用原则上的委托关系,处于为被害人保管存入亡者账户中的资金的地位。”同时指出,“即便如原审所判,认为因亡者死亡,A某与亡者之间的委任关系已经终止,A某仍根据《民法》负有返还因处理委任事务而取得的金钱及其他物品的义务,不能认为与继承人之间在《刑法》上的委托关系也已一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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