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创业企业投资时扩大法人出资比例
地方政府出资时最高可达49%
简化向风险投资基金转换程序
中小风险企业部5日表示,提高对地方初创企业进行重点投资的个人投资组合的法人出资上限的《促进风险投资法实施细则》修正案自当天起施行。
个人投资组合是主要由个人等通过相互出资,为向初创及风险企业投资为目的而组建的基金。不过,如果由创业企划者组建,则考虑到其投资专业性和运用能力,允许将法人出资比例放宽至基金认缴金额的30%,以扩大基金的组建规模。
此次修正案规定,当创业企划者以投资于当地初创企业为目的组建个人投资组合时,将法人出资上限提高到认缴金额的40%,以提升基金运作的自主性。考虑到由地方自治团体等出资的个人投资组合在非首都圈企业上的投资比重约为全部个人投资组合中非首都圈企业投资比重的2倍,如果地方自治团体或地方公营企业对个人投资组合出资达到认缴金额的20%以上,则允许法人出资比例最高可达49%。
中小风险企业部认为,此次制度改善将扩大投资于非首都圈初创企业的个人投资组合的组建规模,有望缓解企业在成长初期阶段所面临的资金筹措困难。
另一方面,本次修正案还为通过风险投资公司与新技术事业金融公司之间的并购,使风险投资公司成为存续法人的情形,提供了将原由新技术事业金融公司运作的新技术事业投资组合转换登记为风险投资组合的法律依据。风险投资组合须在成立大会后14日内向中小风险企业部提出登记申请,但考虑到正在运作中的新技术事业投资组合已经完成设立,无需经过解散后再设立的程序,仅凭原有全体组合出资人的同意,即可登记为风险投资组合,从而提高基金运作的便利性。
Han Sung-sook中小风险企业部部长表示:“通过本次修正,预计将激活对投资于非首都圈的个人投资组合的资金流入,并扩大对地方初创企业的投资。”她还称:“今后也将继续合理改善投资监管,积极支持为地方风险创业生态系统注入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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