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不在于是否有制度 而在于“好结果”
需以预防损害和增进理解为中心来设计

[市场脉动]国民主权政府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关键在执行力 View original image

国民主权政府是一项务实的宣言,重点在于切实改善每一位国民的生活。它比起形式更重视结果,将“制度给生活带来了怎样的改变”视为政策的本质。金融消费者保护正是这一政府哲学最应鲜明体现的领域。问题不在于有没有制度,而在于该制度在市场中是否真正发挥了作用。


《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实施4年,销售不当和消费者受害问题仍然严重。2024年,挂钩香港H指数的股票挂钩证券(ELS)在17万账户上造成约4.6万亿韩元的损失,金融投诉也以银行、普惠金融和投资领域为中心不断增加。这是有制度却缺乏执行所导致的结果。


为此,国家政策企划委员会为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出将金融监督院下属的消费者保护处分离为独立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院”的改革方案。其目的是通过这一结构性尝试,消除利益冲突,构建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监管体系。然而,真正重要的不是组织形式,而是能否切实守护消费者的执行力。


第一,所谓执行力,并非单纯宣布“存在制度或规定”,而是指是否建立起在现实中真正能够保护消费者的结构。从这一角度看,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消费者责任”(Consumer Duty)以及德国的“咨询义务”(Beratungspflicht),通过明确规定金融公司有责任向消费者提供实质性的“良好结果”(good outcomes),被评价为超越宣示性保护、以实践为中心的典范。这类制度并不只依赖于产品说明或是否在同意书上签字,而是以消费者是否理解内容、是否作出理性判断、最终是否未遭受损失为标准。这是一种以消费者体验和结果为核心,而非仅仅履行程序或进行形式性说明的监管理念。


第二,执行力并不止步于事后救济,而是从具备事前预防和快速响应的能力开始。若是总在损害发生之后才开始行动,就无法真正保护消费者。基于人工智能(AI)的异常交易监测、电话诈骗(语音钓鱼)早期拦截系统、消费者风险预警平台等,都是支撑执行力的技术基础。但仅有技术并不够,还必须同步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能力教育,使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金融消费者能够应对金融环境的变化。只有在实现预测、预警和阻断的同时,帮助消费者培养自我防护能力,金融消费者保护才能超越制度宣言,成为现实。


第三,执行力是以消费者的语言来设计制度的能力。许多监管措施都着眼于“信息提供”,但现实中的消费者往往无法理解大部分信息。复杂的条款、晦涩的金融术语、不友好的用户界面(UI),表面上是在提供信息,实则构成排斥结构。数字时代的执行力,始于“以理解为中心的设计”,即超越单纯提供信息,建立“让人真正理解的结构”。


金融愈加数字化、产品愈加高度复杂,消费者暴露在的风险也愈加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更重要的不是有没有制度,而是它是否真正发挥作用。正如达隆·阿西莫格鲁和Simon Johnson在《权力与进步》中所强调的,技术和制度的进步,只有在改善多数人的生活,而非巩固少数人的权力时,才真正具有价值。有执行力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亦是如此:当消费者能够切实理解,自主选择,并得到免受损害的保护时,金融消费者保护才能超越宣言,重建信任,并转化为提升生活质量的现实改善。



Jung Woonyeong 金融与幸福网络理事长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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