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拒绝对一名以“未能从本国警方获得保护”为由来韩申请难民的突尼斯女性进行难民认定审查的做法不当。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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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30日消息,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法官 Oh Kyungmi)在突尼斯籍A某(26岁)针对仁川机场出入境·外国人厅厅长提起的要求取消“不予移送难民认定审查决定”行政诉讼中,撤销了二审对其不利的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重审。


A某于2023年8月持医疗签证入境土耳其停留,之后于同年11月离境抵达仁川国际机场。仁川机场出入境·外国人厅以其入境目的不明确为由,将其引导至入境再审室(调查室)。A某提出难民申请,称:“我在突尼斯持续遭受前夫严重殴打后离婚,离婚后仍不断受到骚扰,却未能从突尼斯警方获得适当保护。如果被遣返,担心会因个人身份而遭受迫害。”然而,出入境机关认为其属于“来自不存在迫害可能性的安全国家的情形”或“难民认定申请显然毫无理由的情形”,符合施行令规定的可不移送进行难民认定审查的事由,因而决定不将其移送至难民认定审查程序。对此,A某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支持了A某的主张,但二审则以“即使在土耳其提出难民认定申请,也不能断言会被不当拒绝,且A某看上去也有因经济原因来韩的动机”为理由,判决A某败诉。


最高法院的判断与二审不同。最高法院表示:“原审在适用《难民法施行令》关于举证责任及证明程度的法律原理上存在误解,进而影响了判决结果”,因此接受了原告一方的上诉。


最高法院认为,A某不属于“来自安全国家的情形”。合议庭指出:“土耳其将迫害事由限定为发生在欧洲国家的情形,对于发生在欧洲以外国家的事件所导致的迫害,只赋予申请人作为‘有条件难民’临时停留的有限地位,而非正式难民地位。”据此判断,如果A某再次入境土耳其,将难以作为难民申请人获得权利保障。


此外,就“申请显然毫无理由的情形”,合议庭表示:“只有在申请内容本身从法律上不可能被接受这一点从外观上即明显可见,或者关于难民要件主要事实的主张不仅存在可疑之处,而且主张本身存在严重矛盾,或与客观资料明显相悖,以至于其毫无理由之点显而易见的程度,方可认定为‘显然毫无理由’。若属于必须通过对事实关系进行准确调查方能查明的情形,则不能认定为难民认定申请显然毫无理由。”



合议庭还表示:“如果前夫实施的暴力是以传统、文化、宗教理由为基础,在制度上或有组织地被制造、助长、放任,从而对女性造成严重痛苦,实施直接伤害并侵害人的尊严的行为,则不能断然否定其属于因身为特定社会团体成员而遭受的‘迫害’。”并称:“本案申请存在这样的可能性,即只有在对事实关系进行准确调查后,才有可能查明其是否毫无理由。”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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