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肇事逃逸三十多岁男子,二审仍判处有期徒刑6年8个月
一名三十多岁男子在醉酒状态下驾车撞倒行人致死后逃逸,在二审中也被判处实刑。
全州地方法院第1刑事部(金相坤首席法官)12日表示,在针对因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肇事逃逸致死、危险驾驶致死)及违反《道路交通法》(酒后驾驶)被起诉的A某(34岁)一案的二审中,驳回了检察官和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8个月的原判。
合议庭指出:“被告人在因饮酒导致难以进行正常驾驶的状态下驾车,将停在路肩上的被害人撞倒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就逃逸”,“被害人失去了宝贵生命,遗属正承受着极大的痛苦。”合议庭还表示:“被告人与遗属之间未达成任何和解,从多项量刑情节综合判断,难以认为一审刑期超出了裁量范围。”
A某被控于去年6月19日晚上11时30分左右,在达到吊销驾照标准(血液酒精浓度0.08%以上)的醉酒状态下驾车行驶时,撞上了站在全州市完山区一处道路边的行人B某(当时40岁),致其死亡后逃逸,因此被移送审判。事故发生后,他未进行任何救助便径直回家,后被根据目击者举报出动的警方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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