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离婚诉讼中分居的情况下,未获妻子同意便从幼儿园带走孩子的丈夫行为,大法院认定构成“未成年人诱引罪”。大法院认为,即便是亲生父亲,在不具有抚养权的状态下擅自带走子女,也可以受到刑事处罚。
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Ma Yongju)本月11日表示,已于上月12日对因涉嫌未成年人诱引罪而被起诉的A某维持原审判决,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3个月。所谓未成年人诱引罪,是指将未成年人置于自己或他人的支配之下,从而侵害其正常的保护关系或自由生活状态的犯罪。
A某于2022年4月11日,在与妻子B某因离婚诉讼而分居期间,被控以虚假理由对将子女托付照看的京畿道高阳市某幼儿园保育教师称“要和孩子妈妈一起去赏花”,并将孩子带走。此外,A某还因2021年8月就子女抚养问题与B某发生争执并实施殴打而被指控。
一审合议庭认为,“可以认定A某欺骗了受孩子母亲委托而享有保护、看护权的幼儿园保育教师”,“从A某在以自己为非抚养方为前提提出抚养费金额这一点来看,难以认为其仍维持共同抚养人的地位”,遂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二审认为,带走两名子女在社会观念上应评价为一个行为,将刑期减为有期徒刑3个月。但同时认为宣告实刑的原审并无不当。大法院也认为原审判断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驳回了A某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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