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即使无健康异常也需赔偿精神痛苦”
在针对因检出致癌物氡的床垫制造商大镇寝具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大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应向购买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即便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健康并未出现问题,只要可评价为遭受了“精神痛苦”,就应就此支付抚慰金,这是大法院首次作出此类判断。
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Noh Taeak)于3日对李某等130余名消费者起诉大镇寝具要求损害赔偿一案,维持了原审部分支持原告请求的判决。合议庭判决大镇寝具应向购买者每人支付100万韩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未支持使用该床垫的购买者家属提出的抚慰金请求。
原告方主张,使用大镇寝具在2006年至2015年间生产的负离子床垫后,罹患甲状腺疾病、白血病及癌症等疾病的可能性提高,因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氡床垫事件”是指2018年5月,国内一家中小型床垫制造企业大镇寝具销售的床垫被检出大量氡的事件。氡是世界卫生组织(WHO)下属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指定的一类致癌物,被认为是通过呼吸道引发肺癌的主要原因之一。
当时,原子能安全委员会在调查一件大镇寝具床垫后发布结果称,其年度外部照射剂量测得为0.06毫西弗,未达到《生活周边放射线安全管理法》规定的加工产品安全标准(1毫西弗)。
但第二次调查结果显示,大镇寝具7种型号床垫的年度照射剂量为1.59至9.35毫西弗,相关部门据此启动了产品回收等行政措施。此后,其他企业销售的产品中也检出超过标准值的氡,事件进一步发酵。
一审认为,“难以认定(大镇寝具)认识到因床垫导致的辐射照射可能对人体有害,或因未能认识到这一点而存在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因而未支持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
但二审则认为,大镇寝具制造、销售缺乏安全性的床垫属违法行为,即便因使用床垫并未出现具体健康状况异常,也应对不当照射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大法院同样认为二审判断正确。大法院判决称,即便受害人实际上未发生疾病,只要依照社会一般观念,可以评价为受害人遭受了精神上的痛苦,就可以认定其享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合议庭指出:“在明明没有任何理由将独居石用于床垫的情况下,却在未对其危险性作出任何审查的前提下使用独居石制造床垫,并在向消费者销售时夸大负离子的模糊功效”,“消费者在未获知放射线暴露可能性的警示的情况下,长期违背自身意愿承受了超过安全标准的放射线照射,依经验法则可以确定其已经遭受精神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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