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加重,保护屏障漏洞多……重新审视D&O保险]
②美英日积极将D&O用于人才引进
应通过强制D&O、引入公司补偿契约制度等推动普及
在美国、英国、日本等海外主要国家,企业正积极运用高管责任保险(D&O)。这是为了在产业发展和市场扩张导致风险日益复杂多样的情况下,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保障经营管理层能够进行有主见的经营判断。D&O不仅是一种单纯的保险产品,还被广泛用作在国内外各地吸引优秀管理人才的重要手段。
美、英、日由政府与企业共同积极支持D&O
D&O最初开发的地方是全球最大的保险市场——美国。美国在引发世界经济大萧条的1929年华尔街股灾之后制定了联邦证券法,并强化了董事责任。此后,随着监管机构活动范围扩大以及股东或第三方诉讼日趋活跃,英国保险联合体劳合社(Lloyd’s)开始向美国企业销售D&O,这被视为起点。
美国的D&O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真正活跃起来,当时美国政府将D&O纳入法律和制度框架之中。1968年,特拉华州首次修改公司法,制定了有关D&O的规定。次年,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将保险费认定为公司费用,推动D&O在美国快速增长。目前美国所有州都设有与D&O相关的规定。
在英国,D&O自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正式发展。1985年修订的英国《公司法》规定,“免除并补偿高管责任的条款无效”。由此引发了关于企业投保D&O是否违法的大量争论。之后,英国于1989年再次修订《公司法》,首次引入企业可以投保D&O的明确条款,D&O投保随之大幅增加。
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在企业层面也通过运用公司补偿合同制度,积极推动D&O的导入。公司补偿合同制度是指,当高管遭到股东或第三方起诉时,公司对其为法律防御(如诉讼费用等)所支付的费用予以补偿的制度。据称,近年来不少海外一流人才在选择就职企业时,都会询问是否引入该制度。美国、英国、日本正将公司补偿合同制度作为吸引和防御核心高管的重要手段,并在该制度框架下积极运用D&O。
全球D&O市场高速增长……韩国仍处于起步阶段
根据韩国ESG基准院的数据,全球D&O市场规模从2014年的132亿美元增长到2023年的252亿美元(约35万亿韩元),9年间增长约2倍。预计今后将以年均9.9%的速度增长,到2030年将扩大至488亿美元(约67万亿韩元)规模。
在韩国国内,对D&O保险的关注也在逐渐升温,但与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仍停留在初级阶段。这些国家由政府和企业通过制度性安排引导投保D&O,而韩国仅停留在指南层面的建议,并要求仅对是否运用D&O进行信息披露。政府层面针对D&O制定相关规定的,仅有2005年金融监督院发布的《上市公司投保D&O指南》和2023年金融委员会修订的《公司治理报告书指南》这两项。
由于制度基础薄弱,韩国国内的D&O条款也仅停留在直接翻译美国保险公司Chubb、AIG等英文条款并加以使用的水平。因此在条款解释上产生不明确之处,实际发生纠纷时,围绕保险金给付的矛盾也时有出现。
专家指出,韩国国内D&O保险未能得到充分激活的原因在于产品结构本身存在局限。典型问题包括保障范围狭窄、免责条款过多,以及“索赔发生(claims-made)”方式。由于必须在保险期间内提出索赔才能获得保障,因此一旦合同续签不顺畅或错过通知要件,保险的实效性就会急剧下降。
此外,有意见指出,被引入国内的英文条款是以美国公司法为基础设计的,与韩国国内的法律体系及企业实务并不契合,因而存在大量不适用的条款。实际上,在通知条款、防御费用处理、违法行为免责等主要条款中,被分析出存在解释上的模糊性或对投保人不利的结构。基于此,专家强调,应当摆脱单纯翻译条款的做法,一方面对符合国内实际的自主本国语言条款进行重新整顿,另一方面并行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
一位保险业相关人士表示:“韩国国内在D&O合同的合理设计和管理方面缺乏经验和统计数据,因此大部分业务都转出再保险”,“鉴于D&O是未来具有巨大成长潜力的领域,现在正是需要在完善制度基础的同时,提升保险公司自身产品能力的时机。”
应通过义务化、设立共济会等措施推动D&O活性化
专家一致认为,政府和企业应积极鼓励导入D&O。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措施就是将D&O投保义务化。2010年,在当时民主党议员Cho Kyungtae主导下,曾推动对金融公司高管实行D&O投保义务化立法,但最终流产。Kwon Soonil保险研究院研究委员表示:“若《商法》修正案通过,董事忠实义务的对象将扩大至股东,今后围绕责任归属的纠纷可能大幅增加,从而使企业活动受到压缩”,“可以考虑将D&O投保义务化的方案。”Seo Jaewook Aimbridge Partners代表也表示:“在众多行业中,我认为对金融公司的D&O义务化尤为必要”,“随着‘职责结构图’的导入,追究董事责任或提起诉讼的案例预计将会增多,而D&O义务化有助于减少高管回避职务或因求自保而消极履职等副作用。”
也有意见认为,应仿效信用保证基金,设立与D&O相关的企业高管共济会。Lee Juyeol南首尔大学保健行政学科教授表示:“有必要建立并运营类似大韩医师协会医疗赔偿共济组合那样,支持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保险投保的共济会”,“与其由企业单独向保险公司购买产品,不如由共济会来支持保险投保等事务,这样的方式更为高效。”
还有建议认为,应像海外发达国家那样,由民营企业积极引入公司补偿合同制度。Kim Sunjeong东国大学法学科特任教授表示:“在日本,因担任董事后责任加重而拒绝就任的案例很多,日本在2021年通过修订《公司法》引入公司补偿合同制度,以此加以弥补”,“这体现了日本政府为确保全球化人才所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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