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劳动委员会与劳动法学会举行讨论会
“亟需建立自主与责任的规范体系”
有观点指出,需要建立规范体系,使劳资双方能够迅速应对就业和劳动环境的急剧变化。其中包括,要将传统、单一的规制方式转变为灵活、个别化的规制方式,并制定涵盖新型劳动形态劳动者的保护性立法。
Kwon Giseop经济社会劳动委员会委员长29日在首尔中区新闻中心举行的“复合危机时代 为劳动规范现代化而设的政策讨论会”上致开幕辞。经济社会劳动委员会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隶属于总统直属社会对话机构的经济社会劳动委员会,29日在首尔中区韩国新闻中心与韩国劳动法学会、韩国比较劳动法学会、韩国社会法学会、劳动法理论实务学会等劳动法相关四大学会共同举办了“复合危机时代,为劳动规范现代化而设的政策讨论会”。
本次讨论会旨在在人工智能(AI)扩散、低生育率与老龄化、就业形态多元化等复杂变化背景下,诊断既有劳动规范所面临的结构性局限,同时也以探索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整体的现代化方案为目标。
就劳动规范现代化作主题发言的 Kangwon National University 教授 Kim Heeseong 称:“应当将遵循传统劳动法范式的集体性、划一性规制方式,转变为灵活、个别化的规制方式”,“有必要朝着反映企业和事业特性以及劳动者需求、扩大当事人对劳动条件的自主决定权的方向进行转型”。
另一位发言人 Yonsei University 教授 Kwon Oseong 表示:“现行法令尚未充分反映宪法上的‘劳动者’概念”,“需要制定将所有试图进入劳动市场的人一并纳入的保护性立法”。他同时指出,“有必要将工会的主要活动舞台转移到企业之外,推进向‘产业别(超企业)谈判体系的转变’,并在事业场层面推进‘引入法定劳动者代表制度和完善工作规则制度’”。
在主题发言之后的讨论中,与会者解释称:“如果所有劳动关系都被迫依赖于法律解释,反而可能有损规范力。”随后又补充说:“由劳资双方在具备责任意识的前提下,以相互自主的超企业单位集体协约和事业场协议为媒介,与法律一道形成复合规制体系,将成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就因雇佣形态多元化而提出包容性保护方案作发言的韩国劳动研究院研究委员 Namgoong Jun 表示:“在劳动市场上,非标准雇佣关系中的非典型劳动者人数正在增加,因此有必要通过‘劳务提供者’等新概念,将其纳入在内,制定包容性的保护立法。”为此,他称:“应当研究扩大《劳动基准法》的适用范围,对非工资劳动者适用个别劳动关系法,以及扩大雇佣保险制度的人身适用范围等方案。”
讨论者们对从结构上消除劳动法盲区的提议表示认同。他们还表示:“有必要同时推进对劳资关系法令的修订,使劳动者能够以集体形式与决定劳动条件的一方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
经济社会劳动委员会委员长 Kwon Giseop 称:“在数字时代到来和人口结构急剧变化的背景下,构建一套使劳资双方都能积极应对环境变化的‘自律与责任的规范体系’已刻不容缓”,“将通过社会对话,尽最大努力推动劳动规范的现代化,并克服以企业为单位的劳资关系所存在的局限。”经济社会劳动委员会计划将本次讨论会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到今后的议题设定及讨论方案设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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