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尔行政法院认为,警察厅以“3次以上酒后驾驶”为依据,对在因两次酒驾受过纪律处分后又一次被查获酒驾的警察作出的免职处分不当。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14部(审判长部长法官 Lee Sangdeok)于3月27日就警察公务员A某诉首尔特别市警察厅长,要求撤销免职处分一案,作出原告胜诉判决(2024구합63878)。合议庭同时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首尔警察厅承担。

上述照片仅为帮助理解本文所用,与具体内容无关。Pixabay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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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关系]

在首尔警察厅担任警卫的A某,2001年因酒后驾驶受到“警告”处分。A某2012年再次酒驾,并引发交通事故,且未采取任何措施便离开现场,最终被处以“降级”处分。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第79条规定,处分种类包括:▲免职 ▲解职 ▲降级 ▲停职 ▲减薪 ▲警告共6种。其中免职、解职、降级、停职属于重处分,减薪或警告属于轻处分。


A某于2023年8月再次酒后驾驶。接到举报出警的警察要求A某接受酒精测试,但A某拒不配合,随即被当场逮捕。因本案,A某同年10月因违反《道路交通法》(拒绝酒精测试)被水原地方法院安山支院以简易命令处以1000万韩元罚金,该命令已确定。


首尔警察厅认为,A某损害了作为警察的品行,根据《警察公务员处分令细部施行规则》第4条的处分量定标准中“发生2次酒后驾驶的情形”或“发生3次以上酒后驾驶的情形”,于2023年10月对A某作出免职处分。对此,A某提起诉讼。


[法院判断]

首尔行政法院认为“首尔警察厅作出的‘免职’处分违法”,并支持了A某的主张。合议庭指出:“本案免职处分未充分考虑A某过去酒驾前科发生在很久以前这一违纪事实的时间因素,即便与违纪行为的程度相比,也是失衡的过重处分,属于滥用并逾越裁量权,因而违法。”


合议庭表示:“A某已经因酒驾有两次处分前科,因此首尔警察厅依据本案量定标准,适用了‘发生2次酒后驾驶的情形’的量定标准(免职至降级)或‘发生3次以上酒后驾驶的情形’的量定标准(免职至解职)。但就A某这类发生在11年前、22年前的酒驾前科而言,其责任已相当程度被冲淡,而且该前科对公务纪律或国民对公务员信任所产生的影响也应当视为相当有限。”并称:“首尔警察厅在未考虑A某过去酒驾前科之间的时间间隔及由此产生的可非难性和责任减轻与否等因素的情况下,就在本案量定标准中选择了最为严厉的处分种类,仅凭本案免职处分在该量定标准范围之内这一点,难以认定该处分量定是合法的。”


合议庭又指出:“免职处分是《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处分中最为严厉的一种,不仅剥夺公务员身份,还会附带5年内限制任用为公务员,以及削减退休给付和退职津贴等重大不利益。由于免职处分不仅剥夺公务员身份,还会进一步带来经济上、身份上的不利后果,因此只能在确有必要的例外情形下作出。”接着解释称:“即便综合考虑警察厅作为免职处分依据所指摘的情形(过去的酒驾前科、拒绝接受酒精测试的经过、酒驾发生的时间等),也并非只能通过免职处分一途才能实现处分目的。”


合议庭同时认为:“对于A某在饮酒后驾驶小客车,并对警察的酒精测试要求不予配合这一事实,本无可辩解之处,但在酒驾过程中并未造成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失。A某在免职处分前,作为警察工作约32年,多次获得表彰,整体上工作较为勤勉。由于免职处分,其退休给付及退职津贴被减半,预计将因此面临生活困难。”



记者 Hong Yoonji 法律新闻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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